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明确在全省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率先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省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请各地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行动的重大意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推进协调机制,明确工作推进机构,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
二、自2014年起,合肥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按绿色标准设计、建造,芜湖市、蚌埠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50%以上应按绿色标准设计、建造,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积极推进。其它市、县应有序推进,结合2014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列出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项目数量和拟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明确绿色建筑行动任务,并积极申报部、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能力建设,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管理各个环节。要加强宣传,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健全绿色建筑咨询队伍,创新监管方式,研究“本地化”的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推行绿色施工,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
四、自2014年起,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考核指标和建筑节能考核评价。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绿色建筑月报内容,请各地及时报送。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联系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何以文
0551-62871529、电子邮箱:ahjskjc@126.com
住房保障处 叶雪清
0551-62871577、13955166258@163.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
2014年1月2日
建科函〔2014〕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