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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查看:618

核心提示:其他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入库、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桂财建〔2013〕368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65号,附后),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事项

编制申报材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阶段须相应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由独立章节组成,预算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资金来源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编制方法、采用的预算标准及数据计算、特殊说明事项、预算表格等六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具体项目预算。自治区直属项目、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施工设计项目预算应报财政厅投资评审;其他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资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审定具体项目预算并下达项目预算上限控制价。

预算编制标准根据工程实施地点情况、工程内容、主要工程的性质等选用相应的定额,原则上以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桂水基〔2007〕3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主。如上述文件中部分工程无法选择定额标准的,则可参照其他定额标准作为预算依据,无定额标准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市场价,并作说明。

二、关于项目变更及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工程量而调整预算的,必须报原批准项目预算上限控制价的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确需变更项目地点的,须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批复,属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还须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批。对于调增的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自行解决。

项目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资金下达两年仍未开工的,经国土资源厅核实后,自治区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所发生的前期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自行承担;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文件规定外,项目资金结转两年仍未完工验收的,经国土资源厅核实后,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清算,扣除工程直接费用后,其余项目经费由财政收回,所支出的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自行承担。

2013年(含)以后下达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预算中不能列支相关的前期工作经费,该经费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关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事项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年度资金结算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并报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竣工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出具审计报告。

由自治区负责终验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厅批复;由市级负责终验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自治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市县(市、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确认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其他事项仍按桂财建〔2007〕19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入库、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7〕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桂财建〔2007〕193号文第十条第2款相应修订为“当地财政或企业承诺的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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