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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文昌清澜港三沙补给及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查看:467

核心提示: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港口区临近规划市政道路一侧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港口区的其他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港口区陆域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清澜污水处理厂设计入网标准;

关于批复文昌清澜港三沙补给及交通码头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三沙市文昌事务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由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文昌清澜港三沙补给及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文昌清澜港三沙补给及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文土环资函〔2013〕1043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文昌清澜港三沙补给及交通码头工程建设地址位于文昌市清澜新港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000吨级杂货泊位1个、兼顾停靠滚装船,以及综合客运楼、杂货堆场、仓库等配套设施。工程建成后,码头岸线长度159米,设计杂货物吞吐量15万吨/年、客运量1.54万人次/年、汽车吞吐量1万辆/年。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省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港总体规划、文昌市城乡总体规划和文昌市文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质量标准:港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二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港口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港口区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海域海水水质执行第二类标准;港口区海洋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2002)三类标准,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海洋沉积物执行一类标准;港口区临近规划市政道路一侧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港口区的其他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港口区陆域污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清澜污水处理厂设计入网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二级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港口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根据《报告书》核定结果,工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设计入网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由文昌市清澜污水处理厂处理,COD、NH3-N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单独分配。

三、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工艺,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尽可能减轻对周围海域海水水质造成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港口区陆域内雨水、污水集排系统。码头装卸作业区冲洗水、初期雨水和机械修理等产生的含油污水、港口区陆域产生的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到设计入网标准后,接入文昌市清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到港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内排放船舶压载水、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船舶污水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先进装卸设备,采取喷淋、洒水或覆盖等措施,控制物料装卸、输送、堆放等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科学布局汽车待渡场,减少粉尘、汽车尾气等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影响。

(四)优化港口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仓库、堆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起重机、装载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优化仓库、堆场等布局,选择适宜本土植物,在港口区种植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减少粉尘等排放对周围环境敏感点产生影响。

(五)强化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范围,选用对海水环境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疏浚作业区四周设防污帘,填海作业区四周设立围堰,溢流口加设拦沙网,避免在鱼、虾等繁殖期间进行作业,并尽量缩短施工作业期,尽可能减少疏浚、吹填产生的悬浮物对区域海水水质、红树林、麒麟菜等产生影响。陆域施工作业区四周设置挡墙、排水边沟和沉降池,合理布置预制厂、材料加工场、堆放场等施工场地。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合理选取车辆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采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期噪声对噪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疏浚淤泥应装运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倾废区弃置,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须运至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篷布等防尘措施,减少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污染。

(六)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防范,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严格规范船舶行驶、停靠和装卸等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不利气象条件下,须停止装卸作业。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船舶溢油事故必需的应急设备、处理设施和材料。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区域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建立工程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废污油、油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海域,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你局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你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工程建成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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