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是确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二是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条例》的施行,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和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效能、实现艾滋病防治“两降一控制”的总体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广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 年5 月30 日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根据近年来广西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实际和积累的有效经验,借鉴了国家及区外艾滋病立法中成熟的经验制定的,对艾滋病防治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检测、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创新。
一是确立了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共性、社会性、综合性、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确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防艾工作。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将艾滋病防治管理模式向下延伸,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横到边、纵到底”。
二是强化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自治区领导在2011 年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专题研究会上指出“加强防艾知识的宣传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最科学、最先进、最实惠、最有效、最经济的基础工作,也是防艾攻坚的首要工程”。艾滋病防治宣传必须转变模式,不仅要宣传“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关爱、减少歧视,也要注重宣传艾滋病的危害与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艾意识,使没得病的人不得病,绝不能使人们得病后才知道艾滋病的危害。《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宣传责任,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内容和学校教学课时。
三是强化了艾滋病易感人群的行为干预。
转变行为干预模式,从以高危人群干预为重点转变到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干预并重的模式,尊重每个人的健康权、生存权和知情权。针对艾滋病经性传播途径,在“教”的基础上,从“套”、“阻”两方面入手,即提高普通人群、感染人群、娱乐场所人员中安全套的使用率和开展全员免费婚检、孕检,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或者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
四是实行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名制。
艾滋病检测分为初筛检测和确证检测,其中确证检测是艾滋病确诊的关键环节,广西实行的只是艾滋病检测确证实名制。实践证明,确证实名制是开展随访管理、预防干预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各种医疗、救助服务可及性、降低病死率,降低病毒传播能力的关键手段,有利于“管”好、控制好传染源(这是预防传染病的最关键措施),有利于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确保艾滋病患者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有利于获得真实确切的疫情数据,为制定艾滋病防控政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五是规定了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告知制度。
《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以维护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存权,减少艾滋病的传播。
六是强化了防治工作保障制度。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助”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的基础上,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受累人群采取一系列关怀、救助措施,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减轻艾滋病患者的治疗负担。民政部门要对艾滋病受困人群进行救助。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条例》的施行,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和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效能、实现艾滋病防治“两降一控制”的总体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广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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