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你队《关于验收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巡警大队摩托车考试场地的请示》(泉公交警驾〔2013〕5号)收悉。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3年11月11日。
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你队《关于验收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巡警大队摩托车考试场地的请示》(泉公交警驾〔2013〕5号)收悉。
经总队验收组实地检查验收,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基本符合公安部GA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及总队《关于加强摩托车类驾驶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警网传〔2013〕418号)要求,具备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条件,同意其开展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请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试,严格管理,既要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又要确保考试质量。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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