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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定县楼下镇宏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信息迟报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查看:592

核心提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普定县楼下镇宏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信息迟报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定县楼下镇宏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信息迟报的通报》(黔府办发电〔2013〕2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事故信息快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接报时间以收到书面传真报告时间为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电话:0851—5360135;传真:0851—536038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8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普定县楼下镇宏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信息迟报的通报》(黔府办发电〔201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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