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含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中央在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含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中央在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以及全省监督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13〕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开展第四轮持证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依法确认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对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监督业务素质;对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进行清理,依法确认执法、监督资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信息档案,换发新式执法证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阶段安排
全省第四轮持证执法工作,从2013年9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培训考试、资格确认、证件换发3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考试阶段(2013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实施。
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执法、监督人员参加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试卷由省政府法制办从《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题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场地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二)资格确认阶段(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本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资格。对符合法定要求的执法主体和具备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分别填写《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上表格可从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gsfzb.gov.cn),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州政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含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中央在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含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中央在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以及全省监督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市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辖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及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工作。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工作。
在资格确认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对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公务员评议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不得确认执法资格;对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确认执法资格。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接受群众监督。
(三)证件换发阶段(2013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全省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监制。证件换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谁确认谁发证”的原则进行。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监督证申领汇总表、信息采集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按发证权限加盖政府印章,逐级报省政府法制办制作证件。
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新换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届时,新版证件式样及有效时间由省政府法制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第四轮持证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充实力量,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培训换证工作情况纳入2013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内容,确保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将工作小结分别报上级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持证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三)保障工作经费。第四轮执法证件的制作经费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工作经费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保障,培训经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