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为做好2013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审核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不得补助: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和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为做好2013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审核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全年油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等有效形式将油补政策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抓紧组织申报工作
㈠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动员,尽快进行部署,帮助和指导各乡镇、村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进行申报(国内捕捞渔船补助用油量测算,根据其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第一栏登载内容确定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经初核、汇总申报油补渔船花名册,交由船检、渔监、捕捞许可证审批等机构对申请渔船持有证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作为油补申报审核依据。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油补相关规定审核油补申报渔船花名册,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重点为申请对象、持证情况、正常生产作业情况,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视为在补助年度内正常生产作业),公示后,于2014年2月底前报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2013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
㈡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助办法》规定,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汇总,并于3月5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辖区内2013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省厅,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2013年度渔船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从事渔业生产情况于2014年2月20日前书面报省厅。
㈢对于买卖渔船,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的《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㈣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必须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㈤2013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油价补助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
㈥2013年度渔船油补申请,国内捕捞渔船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补子系统”进行申报;国内养殖渔船通过“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申报。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
我省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提供以下材料:
㈠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原件);
㈡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或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经船检、渔监、捕捞许可证审批等机构予以审核确认通过的,可不提供);
㈣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明确不予补助、扣减补助标准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不得补助:
⒈从事电毒炸作业的;
2.暴力抗拒检查的;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
4.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
5.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7.渔船未按规定配备安装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或渔船随船IC卡,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㈡发放50%补助的情形:
⒈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
⒉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或AIS船载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
3.拒不服从水上遇险救助指挥的。
㈢暂缓发放补助的情形:
⒈除前述的严重违规行为外,若渔船有其他违规情况,在尚未处理结案期间,暂缓发放补助资金;
⒉列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的黑名单渔船;
3.未办理渔船、渔工互助保险的。
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根据其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认真做好2013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相关审核工作。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内陆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省级数据库和养殖证数据库进行审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养殖证信息进行逐个核对和补全,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证信息完全一致,对未审核养殖证信息的单位,上级单位应退回重审,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核结果负责。
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油补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
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高贞0591-87878643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杜伟利 010-68699060
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戴紫宇 18305951436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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