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为各州(地、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及在我省交通行业参建参运(含维修、驾校)的企业。
第四条 约谈由厅领导或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分别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水运局和省地方海事局领导主持约谈,厅(局)机关相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厅安委办或局安委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道路和水路生产运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交通厅、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责任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责任事故,或六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等级责任事故,由省交通厅主持约谈;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责任事故,或六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水运局、省地方海事局)主持约谈。
(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由厅安委办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见附件),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报,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安委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约谈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省厅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安全监督部门跟踪督查其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doc
2、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