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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查看:404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人防工程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诚信环境,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年度累计。人防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人防监理人员。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人防工程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诚信环境,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人防工程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诚信环境,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是指对所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本地区经营活动中的信用,实行全过程计分、评分和动态监管。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接受企业信用制度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六条建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年度企业监理的人防工程,工程有无质量问题,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对所提供的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受理时间:省人防主管部门每年12月集中受理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年度报告(电子版)。省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年度报告资料后,通过人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人防工程监理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有违规行为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列入“黑名录”,对企业信用及时予以通报和处理,对企业信用及时通过人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结果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违规企业“失信成本”。

第八条各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实行动态管理,由日常性评定和每年定期抽查评定相结合。各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各人防监理企业上一年度扣分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作为评定依据,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各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评定基础上,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监理经营活动企业信用,原则上每两年抽查评定一次。并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实行网上通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合格、信用不合格。人防工程企业信用评定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定量化考核表》(详见附件)进行量化评分。企业信用总分90分(含)以上,为A级企业;总分60分(含)以上的为B级企业,59分(含)以下的为c级企业。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一)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二)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四)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六)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八)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等按照合格标准签验;

(十)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和《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施工行为,该施工行为已造成人防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通知。

(二)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所属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果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公示7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裁定。

(七)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等信息统一录入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评定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信用的A级企业,实行信用激励:

(一)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予信用等级A级的表彰。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其企业列为省扶持重点企业,在人防系统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福建人防》杂志和福建人防门户网站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有关人防工程监理法规规定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当年被评定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信用c级企业的取消其监理资质,并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定量化考核表》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定量化考核表

监理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填 报 人:

序号

内     容

每违反一次

扣分值

年度累计

扣分值

1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

5

2

人防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5

3

人防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5

4

人防监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人防监理人员。

5

5

现场监理人员不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格。

5

6

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5

7

担任人防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中任职

5

8

人防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5

9

违反规定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人防监理业务

5

10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人防构配件和防护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5

11

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人员不及时纠正。

5

12

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人防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人防监理机构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5

13

对承包单位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或监理在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即签批报验单。

5

14

现场项目人防监理人员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

5

15

对承包单位未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5

16

对承包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

5

17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对相关工序、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实施质量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便将流程转交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

18

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

5

19

未按规定签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

5

20

不按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5

合       计

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在福建省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省外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入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福建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省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认证登记制。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福建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后,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四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程序:

(一)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登记手续,并在福建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

第五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四)外省驻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五)驻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六条外省驻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各市承接监理业务,应接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3年。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60日内,向省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手续。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可延续3年。资质认证登记延续程序同资质认证登记。

第八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时,需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监理业绩(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依据)及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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