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凡是到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咨询问题、反映情况、办理事宜的人民群众,接待人员必须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做出回复的,应登记来访内容,经来访人签字确认后,5日内回复当事人。
二Ο一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范
交通行业便民利民措施(第一批) …………………………………………………4
交通行业便民利民措施(第二批) …………………………………………………6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倡议书 ……………………………………………………8
交通行业文明执法公约 ……………………………………………………………9
交通行政执法文明标准 ……………………………………………………………10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13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17
交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9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2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24
交通行政执法六个严禁 ……………………………………………………………26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27
第二章 路政规范
公路路政管理十项便民措施………………………………………………………28
路政执法社会承诺…………………………………………………………………29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
公路收费站文明服务规范…………………………………………………………33
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41
路政管理“十不准”………………………………………………………………45
路政管理十条禁令…………………………………………………………………46
高等级公路便民服务标准…………………………………………………………47
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文明用语标准………………………………………………49
高等级公路微笑服务标准…………………………………………………………54
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规范……………………………………………………55
高等级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60
高等级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标准……………………………………73
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八条禁令……………………………………………………78
第三章 运政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79
运政工作人员十不准………………………………………………………………81
第四章 海事规范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82
青海省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84
青海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管理实施细则……………………………87
第五章 其它规范
交通行政服务窗口文明服务规范…………………………………………………92
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规范…………………………………………………96
公路项目建设及监理文明服务规范………………………………………………99
青海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103
第一章 基本规范
交通行业便民利民措施(第一批)
一、推行首问负责制。凡是到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咨询问题、反映情况、办理事宜的人民群众,接待人员必须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做出回复的,应登记来访内容,经来访人签字确认后,5日内回复当事人。
二、完善公示制。在办公场所或便民联系卡上公示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与标准、工作人员姓名、监督方式等事项,方便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宜。不得越权执法、违规操作,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
三、建立限时受理制:
(1)、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各级运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符合开业条件、资料齐全有效的,当日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客运车辆更新、变更业户、线路过户,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现行管理权限随到随办;并在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结。
(4)、营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合格后,持有效材料申办从业资格证的,海东、西宁地区的运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地区的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5)、申办汽车维修企业,各级运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当场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于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6)、申请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的,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10日内给予答复。
(7)、路政管理机构在接到占(利)用公路的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答复。
四、实行查扣车辆限时办结制。对车辆因违规、违章查扣后,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不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五、上门服务制: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的车辆数在20辆以上的,两证年审工作实行上门服务。
(2)、水路运输企业或修造船厂对船舶申请初检或修造检验时,可通过传真方式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由验船师在现场补办书面检验申请手续。
六、热情服务,主动为办事的人员提供方便,收费站免费为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提供热水;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超限卸载物资在规定日期内免费保管。
七、办理路政行政审批,免收工本费、手续费。
八、关注群众呼声。凡是新闻媒体对交通行政工作做出批评报道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对报道情况进行调查,30日内向报道媒体通报调查结果。
九、建立投诉受理登记答复制。认真受理对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并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十、行政处罚实行低限收费。对有收费幅度的行政处罚一律执行低限。
交通行业便民利民措施(第二批)
一、加强对收费道口的动态管理,保证收费道口通行畅通。全省收费公路和高等级公路收费站车流高峰时段车道开通率100%,辆次售票速度平均不超过10秒,收费员收费时唱收唱付,使用文明用语。因收费道口未开足造成在其它收费车道排队缴费的车辆均超过5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堵车超过10分钟的要免费放行。各收费站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处。
二、全面实施道路“安保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上的危险路段加装安全警示标志,增设安全设施;加快国省道交通事故多发“黑点”路段的整治,确保全省交通安全畅通。
三、完善路况信息通报制度。高速公路、重要旅游公路管理单位应为司乘人员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路况信息服务。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提供及时的免费救助。
五、推行全工作日办理业务制度。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实行全工作日办理业务,工作时间内未办理完最后一项业务不下班;坚持开展“一张笑脸、一声问好、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个明确答复”活动,并提供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过程中使用的休息、饮水、笔墨及其他有关用具;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便民小药箱,定期更换药品,提供应急服务。
六、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把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办事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置于管理相对人的监督之下。
一是公开行政执法的主体及职权范围,应公开:窗口名称、管辖范围、主要职责及联系电话。
二是公开行政执法项目及其法定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应公开:行政许可办理依据、受理部门、接办岗位、审核部门、具备条件、需交文书、办理结果、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书示范文本,并符合《行政许可证》的各项规定及行政处罚依据、程序等。三是公开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公开:执法人员照片、执法证号码、收费许可证有效文本(副本或复印件)、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公约、廉洁承诺及向纪检、法制部门投诉或举报的方式。
七、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加强对收费人员的规范管理,体现文明收费,开展“讲文明用语要热心、收费付票要细心,回答询问要耐心、微笑服务要真心”为主要内容的“四心”和“司机来时有迎声、询问有回声、车走有送声”为内容的“三声”等竞赛活动,热情为过往司机提供热情服务。
八、开通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色通道通行证”并整车装载我省出产的鲜活农畜产品的我省车辆,一律免收公路通行费。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倡议书
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建设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是树立交通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倡导文明执法,省交通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行业文明执法公约》。从政治素质、思想作风、规范执法、文明用语、队伍形象、清正廉洁、公开高效、热情服务等方面对执法人员提出了行为规范要求。《交通行业文明执法公约》的制定,对促进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树立交通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交通行风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落实好《交通行业文明执法公约》,让每一位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和履行公约,我们倡议: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贯彻落实公约的行动中,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加强理论和文化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谨求实,公正高效,要做到事务公开,方便群众,并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创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风纪严整、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共同维护交通行业的整体形象,为树立全省交通行业新风尽每个人最大的力量。
四、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时刻做到自警自励,让每一个人都成为廉洁交通的一面旗帜。
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同志们,让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负责任的交通行业的活动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我做起,从服务群众的每一个细节做起,为培养和造就适应交通大发展需要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做出不懈努力。
全省交通行业文明执法公约
一、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二、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克己奉公,勇于奉献;
三、依法行政,严谨求实,裁量公正,不枉不纵;
四、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规范,风纪严整;
五、作风正派,态度和蔼,服务热情,高效便捷;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爱岗敬业;
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警自励,甘当公仆;
八、办事公开、方便群众,接受监督,有错必纠。
交通行政执法文明标准
一、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文明建设,提高交通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服务功能,规范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标准。
二、交通行政执法文明标准包括交通行政审批许可文明服务标准和上路进行行政检查的文明标准。
三、共同规定:
(一)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三)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四)建立并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四、交通行政审批许可文明服务标准
(一)落实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许可工作制度》、《交通行政许可基本程序制度》、《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办理、统一送达决定制度》、《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评价制度》、《交通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交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交通行政许可程序,以健全的制度建设确保服务、便民、效能的交通行业形象的建立。
(二)落实首问负责制。对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办理事宜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接待,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做好记录,5日内回复当事人。
(三)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在交通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公示本部门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与交通行政许可相关的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等资料,供申请人查阅、索取。做出行政许可的,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被许可人基本情况、许可法定依据及理由、许可的数量、做出许可的日期进行公示。
(五)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建立台帐、统计、归档等制度,妥善保存行政许可的材料、文书备查。
(六)树立交通优质服务形象,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为载体,强化优质高效、文明礼貌的交通行业服务意识,在办公场所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台,提供纸、笔、茶水、椅、服务卡及法律宣传卡等,形成廉洁高效的交通行业工作作风。
五、交通行政检查文明执法标准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先向被检查人敬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着装人员应保持整洁、庄重的形象,不同季节的制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物,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染彩发、纹身,不得挽袖、卷裤脚、披衣敞怀、穿拖鞋等,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制服外套着非制式服装。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子。
(三)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标饰和示警灯。
(四)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不准无证查车,不准双向查车,不准逢车必查,不准越权查车、罚款,不准一人单独上路查车。
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处罚适度、文书制作规范。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厅八条禁令,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严禁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报、借”或接受馈赠;严禁酒后上路检查。
(六)交通违法案件查处率100%,结案率95%以上,错案率1%以下。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 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上路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例如:喂,开车(船)的,下车(船)接受检查!
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类语言。
例如: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
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儿耍威风!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例如:喂,你聋了吗?
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
例如:我没功夫听你罗嗦。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你问我,我问谁?
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例如: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
六、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例如: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例如: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例如: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
九、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例如: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例如: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例如:咱们走着瞧!
我看你是不想混了!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例如: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没办法啊。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行政职权目录(344项)
1、行政许可44项
2、行政处罚249项
3、行政强制13项
4、行政给付1项
5、行政征收1项
7、行政确认3项
8、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3项
第三部分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53项)
1、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许可流程图
2、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流程图
3、占用、挖掘公路行政许可流程图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图
5、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流程图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行政许可流程图
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流程图
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流程图
9、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行政许可流程图
10、铁轮、履带及超限车辆上公路行驶行政许可流程图
11、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内修建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政许可流程图
1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流程图
13、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业务流程图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流程图
1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16、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业务流程图
17、货运站(场)开业申请业务流程图
18、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业务流程图
19、驾校经营许可业务流程图
20、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流程图
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流程图
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流程图
2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流程图
2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5、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6、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7、船舶检验许可流程图
2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流程图
29、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流程图
30、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流程图
31、通航水域内沉物打捞作业审批流程图
32、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流程图
33、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流程图
34、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流程图
35、船舶进出港口许可流程图
36、船舶登记流程图
37、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流程图
38、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流程图
39、船员证件核发流程图
4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41、地方铁路设置或拓宽平交、叉道口行政审批流程图
42、地方铁路上架设或埋设电力及通讯线路、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行政审批流程图
43、行政处罚流程图
44、青海省地方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流程图
45、行政强制工作程序图
46、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流程图
47、交通建设工程等级综合评价流程图
48、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审查流程图
49、船舶检验及收费流程图
50、实施民用运力补偿、行政给付工作流程图
51、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程序流程图
52、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整改工作流程图
53、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整改工作流程图
具体内容详见:
青海省交通厅门户网站:http://www.qhjt.gov.cn/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范围及组织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范围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季托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管理的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确认、菱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与公路、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事务。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组织是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下列部门和机构:
(一)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各级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二、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公开交通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内容是:
(一)履行交通行政执法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让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办理有关事务时明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办部门应履行的义务。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程序和办理期限公开。包括许可、确认的资格资质、技术经济条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受理机关及许可、确认的期限等,让行政行为相对人知道每件事情如何办理,办理手续的各项环节,先后顺序以及所需时间和办理期限。
(三)公开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包括承办部门名称、位置、
职责、主办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要让行政相对人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那个人员具体经办等。
(四)公开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机关、法律、
法规的依据,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罚的种类,罚款的标准和收缴罚款的部门、地点等,使行政行为相对人明白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后如何接受处罚和依法享有的权力与义务。
(五)公开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费审批机关、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部门等。使行政行为相对人明白依法应缴什么费用,缴多少,应向哪个部门缴。
(六)公开投诉渠道。包括受理投诉的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投诉处理程序。便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明白如何投诉,向何处投诉。
三、交通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和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监督事项以“便利群众、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为原则。基本方法和形式是:
(一)及时公告。除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由有关部门公告外,交通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新闻媒介和公众场合,办公场所公告。
(二)图版上墙。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将有关办事程序、条件、范围、权限、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监督举报部门名称、电话、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等公开展示。
(三)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印制成宣传资料、置于办事场所,免费提供给行政相对人查阅。
(四)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人员,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应热情服务、解答完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事项应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政务的主要内容。
四、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交通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交通行政执法门类统一规范逐项落实。
(二)公开监督事项制作图版公布的,应展示在便于群众和社会了解、监督的办公场所。
(三)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监督事项列入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除正当防卫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规律。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规律。
交通行政执法六个严禁
一、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二、严禁将交通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严禁执法人员着执法制服进行餐饮、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活动,违者将查扣执法车辆,给予执法人员纪律处分,两次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三、严禁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或私自改变收费标准、罚款不开票据,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四、严禁滥用职权,对应审批事项故意刁难、不予审批或越权审批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执法队伍。
五、严禁粗暴执法、违反程序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
六、严禁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者清除出执法队伍。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 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 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 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 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 路政规范
公路路政管理十项便民措施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管理相对人到各级路政管理机构申请事项,首问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设立路政管理便民专用电话。随时解答管理相对人提出的问题,受理当事人对路政案件不服的申诉和路政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便民专用电话号码: 0971—6150764);
三、办理路政行政审批、许可,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事项的主要理由、内容和具体的措施;
四、办理路政行政审批手续免除工本费、手续费;
五、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遇有节假日正常办公;
六、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取消15日前提供书面申请的手续,可直接办理;
七、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不含40吨)、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含46吨),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日期由一个月减为十五天;
八、车货总质量在100吨(不含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日期由三个月减为一个月(不包括桥涵加固时间);
九、路政管理机构在接到占(利)用公路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的日期由十五日减少到十日;
十、建立路政管理督办制,对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事项进行督办。
路政执法社会承诺
1、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必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查办违法路政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致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无执法证人员,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2、路政人员办理路政赔(补)偿案件,向当事人讲明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违章的条款及赔(补)偿的有关依据。
3、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同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6、公路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审批占利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铁轮、履带车辆上路行驶等相关事宜。行政审批机构在十五日内,必须给予答复。
7、超限运输检测点应设立茶水供应点,同时公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手续的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项内容。
8、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做到语言美、行为美;严禁酒后上岗;查处违章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法办案、以理服人。
9、路政人员不得接受被查对象宴请、礼品、财物及出入营业性歌舞场所,不得以权谋私。
10、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监督电话:0971——6152657 0971——6150764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 依法行政
1、忠于法律、履行职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执法。
2、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活动,未经批准禁止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罚款、收费。
二、着装整齐 严守风纪
1、按规定着装上岗,工作期间不准穿拖鞋、打赤脚、挽裤腿、披衣、敞怀;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服;不得擅自制作、改制执法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手机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
2、男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留大鬓角,女执法人员着装时发辫不得过肩,不准染指甲、戴耳环、戒指。
3、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声誉。
三、 亮证检查 遵守程序
1、执行公务时身着制服,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中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在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其所在管辖区域内从事执法工作,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或其他管辖区域执法。
3、正确执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
4、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执法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程序。
四、 文明执法 以理服人
1、尊重和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程序指导。不得怠慢、故意刁难、戏弄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准对管理对象冷、横、硬,不准使用脏话、粗话和服务禁语。
3、非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不准随意鸣响警笛,开启警灯。严禁酒后执法。
4、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并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五、照章收费 手续齐全
1、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不准超标准收费。
2、不准滥罚、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准截流、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六、告知权利 接受监督
1、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2、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3、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七、高效服务 勤政为民
1、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以勤奋进取的精神高效地去履行职责。
2、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八、清正廉明 不谋私利
1、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2、不准接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宴请、娱乐、健身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3、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各类有价证券。
九、政务公开 办事公正
1、按规定公示执法依据、主体、程序、标准、办事结果。
2、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十、内务整洁 管理规范
1、办公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不得随意、杂乱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以及各种办公用品。
2、办公场所应当做到“三无、四净”,即无灰尘、无杂物、无异味和地板干净、墙壁干净、桌椅干净。
3、办公室墙壁上应统一、整齐悬挂图文像表,其中公务公开的内容应悬挂在墙壁中央。
4、办公桌面上应当整齐摆放计算机,电话机、工作牌、茶杯,其中工作牌应放在本人正前方,衣物不得在椅子上搭放。
5、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庄,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公路收费站文明服务规范
一、收费、服务设施规范
(一)收费站设施使用规范
1、收费站区干净整洁、绿化美观、车道无垃圾、收费亭门窗明亮,地面清洁,操作台物品摆放有序,栏杆、封道器等设施设备完好干净。
2、收费现场无安全隐患,报警器、监控设施、防护栏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符合“四防”标准。
3、按季节、天气变化及时开关收费广场、车道照明灯,确保收费广场、收费亭夜间灯光明亮,正确显示车辆通行信号,遇恶劣天气应开启车道雾灯。
(二)政策信息公示规范
1、高速公路收费站政策信息标准
(1)收费政策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依据、收费年限、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用途等,并根据收费站所在地区的实际,对公示内容进行当地民族语言翻译;尺寸:300cm×420cm,公告牌底沿距地面:200cm,两支撑立柱间距:220cm;
(2)收费亭窗口设置收费文明服务监督卡,公示收费员姓名、岗位、代码编号、收费站监督投诉电话等,安装在收费、发卡窗口下方;尺寸:28cm×12cm;
(3)“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示牌将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收费站所在地区的实际,对公示内容进行当地民族语言翻译;尺寸:240cm×200cm;
(4)收费站多功能提示牌安装在出口车道收费岛中央位置,距岛头5M,尺寸:100cm×60cm。
2、普通公路收费站政策信息标准
(1)收费政策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依据、收费年限、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用途等内容,并根据收费站所在地区的实际,对公示内容进行当地民族语言翻译;尺寸:250cm×300cm;
(2)收费标准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尺寸:250cm×300cm;
(3)收费亭窗口设置收费文明服务监督卡,公示收费员姓名、岗位、代码编号、收费站监督投诉电话;尺寸:18.5cm×13cm;
(4)“绿色通道政策”公示牌,将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收费站所在地区的实际,对公示内容进行当地民族语言翻译;尺寸:250cm×300cm。
(三)便民设施标准
1、设置明显的便民服务标志和便民服务设施,保持便民服务设施的完好清洁。
2、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务项目,包括:工具箱、医药箱、意见薄、交通地图、饮水杯、便民服务卡、开水等。
3、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遇交通事故、火灾、伤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快速联络相应救援部门予以救助。
二、收费站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
(一)形象规范
1、收费工作人员仪容仪表规范。应保持仪态端庄,工作时一律不准戴首饰、围巾。
2、收费工作人员着装规范。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范统一着装,做到穿戴整洁,持证挂牌上岗。
(二)文明用语规范
1、文明服务用语要求: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文明唱收唱付,文明用语要亲切、标准、规范,咬字清晰、声音适度语速适中。接待司乘人员时应“请”字开头,“谢”字结尾;问候语、送别语,每车必说。
2、严禁使用文明忌语和不言语:节假日要使用节日问候语;受司乘人员表扬或问候时,要使用致谢语;如遇交通堵塞或设备故障等给司乘人员造成不便时,要使用致歉语;雨雪天气或道路施工时,要使用安全行车提示语;遇到司乘人员其它咨询要热情应答,遇到不能解答的问题要使用致歉语并提出建议。
3、文明服务用语、服务忌语附后。
(三)微笑服务规范
1、微笑服务面部表情标准。面部表情和蔼可亲,伴随微笑自然露出6-8颗牙齿,嘴角微微上翘,幅度不宜过大;微笑时真诚、甜美、亲切。
2、微笑服务眼睛眼神标准。面对司机目光友善,眼神柔和,亲切坦然;眼睛礼貌正视司机,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迎接司乘人员进行目光交流,在司机打开车窗后注视对方,约三秒钟后视线移开。
(四)收费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收费人员手势规范
(1)在车辆驶入收费车道时,收费员坐姿端正,左手手掌五指并拢,掌心向前,手掌自然举起,上臂置于窗框上,与前臂成90度伸出窗口,做出“请停车”的手势,微笑问好。
(2)接收司机递送的票款时,左手手掌应五指并拢,手心向上,采取礼貌姿态从司机手中接过票款。收取现金时,收费员要做到唱收唱付;撕票找零快又准确,一车一杆动作敏捷。
(3)当收费员撕票找零后,车辆准备驶离车道时,在与司乘人员礼貌道别的同时辅以“请通行”的手势。要求将手臂向外倾斜成45度,手心向上手腕靠后约30度指尖朝向车辆前行的方向,待车辆驶离窗口以后,手臂还原成“请停车”的手势,准备迎接下一辆车。
2、保安人员姿势规范
(1)保安员疏导车辆过程中,以标准站姿站于收费岛头或岛尾。
(2)当车辆驶入收费车道后,保安员应使用指挥手势引导车辆交费、领卡;当车辆交费、领卡后起步驶出时,疏导人员要使用交通手势引导车辆驶出车道。
(3)保安员基本交通指挥手势:直行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待转信号、左转弯信号、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3、监控人员行为规范
(1)随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确保监控设备连续工作状态。
(2)正常监控条件下,应及时记录收费情况,坚持音频、视频监控,认真做好记录。
(3)监控设备因特殊情况停止工作,应立即向站领导汇报,通知稽查人员跟班。
(4)爱护监控设施,不得违规操作设备。
(五)收费工作人员上岗“十不准”
1、不准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吨位。
2、不准私自挪移监控设施,避控。
3、不准徇私舞弊,贪污票款。
4、不准以权谋私,接受贿赂,吃拿卡要。
5、不准售人情票、放人情车。
6、不准私藏票据,借用、挪用票据。
7、不准擅离职守,迟到早退,贻误工作。
8、不准对司乘人员冷淡无礼。
9、不准在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10、不准违规违纪,损坏集体形象。
三、收费流程规范
要严格遵守现场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做到业务娴熟,车型判断准确,收费系统操作规范,坚持一车一杆。
1、次票车辆:判断进站车辆车型、车种、及车号→车辆到窗口后问好→报出收费金额→收款,并唱收唱付→撕票,找零→放行,道别。
2、月票车辆:判断进站车辆车型,输入车号→车辆到窗口后问好→上报监控室→监控员确认后下达指令→按月票键、刷月票卡放行,道别。
3、免费车辆:判断进站车辆车型、输入车号→车辆到窗口后问好→验证→上报监控室→监控员确认后下达指令→按公务键刷公务卡放行,道别。
4、“绿色通道”车辆:判断进站车辆车型、车种,输入车号→车辆到窗口后问好→上报监控室→查验车辆所载货物或货单→向监控室报告查验结果→监控员确认后下达指令→按公务键放行,道别。
四、收费站社会服务承诺
1、全心全意为司乘人员服务,谦虚谨慎,态度和蔼,说话和气,礼貌待客,服务热情周到。
2、仪表整洁美观,举止大方文雅,严格服务规程,实行规范服务。
3、收费廉洁、热情、耐心、及时,做到准、清、快。
4、杜绝服务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5、室内外整洁卫生,设茶水站和停车服务,随时为过往车辆及人员提供方便。
6、站区环境整洁美观,各种制度完善。
7、对收费工作的有关纪律、法规认真宣传,耐心解释。
8、接受监督,推进服务,设立并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通厅“八条禁令”的行为,群众可直接向上级机关举报、投诉。
五、收费站安全管理规范
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和组织演练。
2、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人员伤亡、收费设施毁坏、严重堵塞车道(1小时以上)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和消防工作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密切关注过往车辆行驶动态,发现有冲撞收费亭、岛等安全时,要有逃避意识,迅速撤离。对暴力抗费的车辆,要记准车辆号牌,并迅速报警。
附: 常用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坐!
3、欢迎光临!
4、请用茶!
5、辛苦了!
6、请您声音小一点儿好吗!
7、他(她)不在,有什么事我可以转告吗?
8、您好,我是×××收费员。
9、请您稍等一会儿!
10、让您久等了!
11、对不起,这事不归我们管,请您找×××单位。
12、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3、对不起,我们领导不在,请您明天再来好吗?
14、对不起,我们工作有失误,给您添麻烦了(让您受委屈了)!
15、欢迎您再来!
16、您走好!
17、您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们。
18、再见!
19、请核对一下您的票款!
20、谢谢!
21、您一路辛苦了!
22、祝您一路平安!
23、需要我们帮助吗?
24、有困难请找收费站!
25、如有不妥请来电话!
26、请注意安全!
27、同志,请交通行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政策,请您积极配合!
28、请您拿好票和钱!
29、谢谢合作!
服 务 忌 语
1、喂!快点。
2、我不管,别问我。
3、他又没跟我说,我咋会知道。
4、没跟你说他不在,你咋还不走。
5、谁给你说你找谁去,我没空跟你瞎说。
6、没看我正忙着,等会就不行!
7、嗓门这么高干啥!
8、你不会小声说!
9、你嘟嚷啥我听不清!
10、我就这态度!
11、没空跟你磨嘴,有本事告我去!
12、对你说多少遍了,你咋还不明白?
13、别罗嗦了!
14、我说不行就不行!
15、领导不在,我不管!
16、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
17、他们不管,我们也不管。
18、到点了快点,耽误事。
19、听见没有,长耳朵干啥用哩!
20、刚才不是对你说了,咋还问哩!
21、有意见,找我们头去!
22、干啥哩,快!
23、别装糊涂,交钱。
24、越忙越添乱,真烦人。
25、长眼没有!
26、少罗嗦,快点交。
27、喂,说你呢!
28、再不交罚你的款。
29、这又不是买东西,没跟你付价还价!
30、不交费,你别想走(走不了)!
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路政执法质量,规范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路政处罚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路政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交通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交通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是根据管理相对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四条 实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路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路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八条 实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路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使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
第九条 可以从重处罚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路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公路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路政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路政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四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青海省公路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上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裁量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九条 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落实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监督程序和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规范的,依照路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路政管理“十不准”
㈠不准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㈡不准超越职责范围,越权执法,擅自上路执法;
㈢不准着装不整,敞胸露体;男不得蓄长发、留胡子;女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浓妆上岗;
㈣不准酒后上岗,粗暴执法;
㈤不准着装出入舞厅、酒吧、公共场所喝酒行令;
㈥不准收费不出具路政赔(补)偿专用票据或出具非路政收费票据;
㈦不准乱扣车、证照、乱收费、乱罚款;
㈧不准超越行政审批时限和违反路政处罚程序;
㈨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㈩不准对超限车辆以罚代卸。
凡违反上述“十不准”纪律的,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路政管理十条禁令
㈠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㈡严禁超越职责范围,越权执法,擅自上路执法;
㈢严禁路政车辆执行非路政案件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
㈣严禁使用服务忌语,酒后上岗,粗暴执法;
㈤严禁着装出入舞厅、酒吧、公共场所喝酒行令;
㈥严禁收费不出具路政赔(补)偿专用票据或出具非路政收费票据;
㈦严禁乱扣车、证照、乱收费、乱罚款;
㈧严禁超越行政许可时限和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
㈨严禁路政专用车辆停放餐饮和娱乐、洗浴、休闲等场所;
㈩严禁处理路政案件以收代管,对超限车辆以罚代卸。
凡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路政岗位和行政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高等级公路便民服务标准
一、便民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一)巡逻车和清障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做到“七常备”,即常备医药急救箱、工具箱、行车指南、灭火器、反光标志筒、执法公示卡。并提供执法依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供查阅。
( 二 )案件处理室:应配备饮用水、纸杯、座椅、资料袋、宣传资料、医药急救箱、工具箱、执法公示卡、灭火器、免费提供事故照片等。做到“执法五公式”内容上墙,即执法主体、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标准;执法程序、期限;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岗和监督电话。同时,还应提供执法依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供查阅。
上述医药箱应备齐晕车油、消炎药、创可贴、红(蓝)汞、纱布、绷带等常用医药品,医药箱只提供外用药品,不得提供内服药物。箱内严禁存放和提供过期药品。
工具箱应备齐扳手、虎钳、锤子、平口起及十字口起五类常用工具。
二、便民服务标准
(一)“首问负责制”服务标准
在路政执法和服务工程中推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或当事人的路政员,要负责回答咨询、受(办)理业务或者引导其办理。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访者时,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都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仔细记录;不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能推诿、搪塞、拒绝。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原因。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找到具体经办人,并当面交接。
4、节假日期间,首问责任人能够办理的,应尽量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向来人仔细说明情况,告知确保的办理时间。
(二)清障拖带服务标准
1、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照“便民、自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故障车辆实施清障拖带。根据实际情况,将故障车辆就近牵引至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停放区或出口。
2、在接到救援电话或通知后,清障车立即出动,出动时间为白天5分钟以内,夜间10分钟内。
3、清障车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提供服务时,必须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4、文明服务,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司乘人员财物。
5、清障车司机在进行清障作业前,必须按规范设置清障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筒,确保清障作业安全。
6、故障车辆存在超限超载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按规定不能实施清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解释,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提供修理工具服务标准
路政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故障车辆时,应主动停车询问,对不能实施清障、且司乘人员能快速修复的车辆,应根据司乘人员的需要,免费为其提供修车工具。
1、指引车辆规范停在紧急停车道,在车辆前后摆放反光标志桶。
2、询问司机车辆故障情况,需要提供的修理工具。
3、从巡查车工具箱内取出修理工具,协助司机修理故障车辆。
4、指挥维修好的车辆安全驶离。
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文明用语标准
一、使用标准
(一)文明用语使用亲切、流利,普通话标准。
(二)执法过程始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要求用语完整、规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并要求使用法律用语。
(三)执法过程要求咬字清晰、声音适度、语速适中。
(四)节假日需使用相应的节日情景问候语。
二、业务工作常用语
(一)处理路政案件时:“您好,我是青海高速路政执法人员”、“请出示您的有效证件”、“谢谢您的配合、请走好”或“您好,请走好”。
(二)制作执法文书时:请您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如实提供证言,不得做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结案时: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有**项,分别为**;请交纳路产补偿费**元;收到您**元,找您**元;请您保管好收据和相关法律文书。
(四)为准确记录当事人信息时:请出示您的行驶证和相关证件。
(五)再见;走好。
三、高等级公路常用服务用语
1、驾车人未系安全带时:
请系好安全带,祝您一路平安!
2、雨雪等恶劣天气:
雨雪天气,请您小心驾驶!
请您打开防雾灯,注意行车安全!
3、接有关部门通知,路上有塌方或交通事故时;
**方向塌方(清障、施工),请您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4、因特殊情况封道:
对不起,因**原因已封道,预计**时重新开放,请您耐心等候!
5、司乘人员需要修车工具、开水等时:
请您将车停好,注意安全,我们马上为您提供修车工具(开水等)。
6.有司乘人员求助时:
您好,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7、遇到神情疲惫的司乘人员时:
为了您的安全请勿疲劳驾驶!/前面有服务区(停车区),请您注意休息!
8、遇到司机面带焦虑、身体不适时:
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吗?我们这有医药箱,有什么能帮助您的吗?
9、夜间行车时:
夜深了,请您小心驾驶!/夜间行车,请您注意行车安全!
10、遇到刁蛮案件当事人时:
当事人:“你们怎么办案的,拖延我这么长时间?我要投诉你们”
路政员:“同志,您好!我们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希望您配合我们工作,同时也是尊重您的权益!”
11、路政员:同志(师傅),您好!您要到达的目的地还没到,请您出站后再调头进入高速走**方向。请您注意看路标。(同时送上高速公路示意图给司机)
12、路政员:同志(师傅)谢谢您!您的心意我心领了,我不能收取您的礼物,对您的帮助是我们应该做的。
13、路政员: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别客气!
14、对钱币的真伪有怀疑时:
对不起,同志(师傅),可以换一张钱币吗?
提示:不能直接说司乘人员的钱币是否为假钞,否则会导致纠纷。可以表示自己对某张纸币真伪有顾虑。
15、司乘人员问路或咨询其他业务而自己无法回答时:很抱歉,您稍等一下,我帮您问一问!
提示:如确实不清楚的路况或业务,要及时与大队值班人员联系,明确路况或相关情况。不能含糊其词误导司乘人员。
16、案件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
对不起,我们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补赔标准收费的,请您理解。(必要时出示有关文件)
17、回答司机问路时:
路政员清楚线路,直接回答司机。司机仍不明白,给司机送上一张地图。(无地图时可画示意图)
18、遇到违章上路行人时:
路政员:为了您的安全,请您立即离开高速公路。
19、遇到故障车时:
路政员:同志(师傅)您的车出现了什么故障,如果短时间内不能修复,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清障拖车服务。
四、路政执法忌语: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1、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例如:
喂,开车的,下车接受检查!
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2、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例如:
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
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耍威风!
3、纠正违法行为时,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例如:
喂,你聋了吗?
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
4、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例如:
我没功夫听你啰嗦。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你问我,我问谁?
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5、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少啰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
6、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
7、暂扣违法车辆,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8、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例如:
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
9、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10、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
11、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咱们走着瞧!我看你是不想混了!
12、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例如:
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么做,没办法啊!
五、路政值班室“听得见的微笑”服务标准
(一)接听电话微笑及文明用语标准
1、电话铃声响起时或拨打电话时,迅速调整情绪,以悦耳的声音将美丽的心情通过话筒传递“笑意”,给服务对象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2、来电接通后,热情、微笑问好:您好!青海高速**路政大队为您服务,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3、去电接通后,微笑着对接听人问好,并将去电目的向接电话人说明清楚。
4、拨打、接听电话始终面带微笑,语气热情、愉快、自然;拨打、接听电话过程始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要求完整、规范。
5、讲话时,要求声音甜美亲切,咬字清晰,音量语速适中。
6、节假日使用节日问候语及情景问候语。
(二)接听电话基本文明用语
1、您好!青海高速**路政大队为您服务,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2、请您说明事故地点,并简单介绍事故情况。
3、请您不要坐在故障车车内,并在钢板护栏外等待,我们的清障车将在**分钟内赶到。
4、谢谢您的意见,欢迎您的监督。
5、谢谢,再见。
微笑服务标准
一、微笑服务标准
总体印象要给人亲和力,这是向司乘人员发出理解、宽容、信任的信号,是向司乘人员展示自己热情、富有涵养的服务态度。最佳微笑是指“微笑发自内心,脸上表情亲切自然,目光柔和善良,声音悦耳动听,使人彼此距离易于拉近,让人感觉和蔼可亲”。
二、微笑包含三方面标准
(一)面部表情标准
1、面部表清要和和蔼可亲,亲切自然,伴随微笑自然地露出6-8颗牙。
2、微笑时真诚、甜美、亲切、善意、充满爱心。
(二)眼睛眼神标准
1、面对司乘人员目光友善,眼神柔和,亲切坦然。
2、眼睛和蔼有神,自然流露真诚。
三、声音语态标准
1、声音要清晰柔和、细腻圆滑,语速适中,富有甜美悦耳的感染力。
2、语调平和,语音厚重温和。
3、视场合控制说话音量,让司乘人员听得清楚。
4、说话态度诚恳,语句流畅,语气不卑不亢。
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规范
一、服务环境
要求:环境优美、整洁舒适、标示清晰、设施完好、布局合理、车辆进出通畅、服务功能齐全。
(一)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
(1)广场及停车场地面整洁,无垃圾杂物。
(2)绿化带、草坪内无杂物,花木修剪整齐。
(3)垃圾桶整体清洁,无异味,定期消毒处理。
(4)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观整洁,定期粉刷;下水道、边沟畅通、整洁。
(5)广场休息座椅整洁,无污渍、杂物。
(6)公共卫生间整体清洁,空气清新无异味,面盆台面、镜面无水渍、污渍;地面、隔板、墙面整洁,无水渍、积水;洁具表面干净,无积垢;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垃圾及时清理。
2、营业区环境卫生
(1)餐厅。环境清新、卫生整洁;餐具按规定消毒,保证工作用具清洁卫生,地面无垃圾、污渍,干净整洁。
(2)后厨。空气清新,无异味;各工作间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地沟清洁卫生,下水顺畅、无堵溢;抽油烟设备定期清理油垢;冷藏食品生熟分开,定期除霜;设有防蝇虫、防鼠等设施,操作间无蝇虫、鼠等。
(3)客房。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整洁,各种设备和用具整洁卫生,床上用品、茶杯、口杯等一客一换一消毒,配备一次性拖鞋;房间每天整理、消毒,保持客房空气清新,防蚊虫设施齐全,座便器上有消毒标志。
(4)超市。整齐明亮,美观有序,地面、墙面、顶棚干净整洁,无污渍。
(5)加油站。安全警示标志整洁醒目,加油设施卫生整洁,雨棚、立柱及标识整齐美观,地面清洁无污渍。
(6)汽修厂。车间整洁明亮,地面无油污、杂物;空气流通顺畅,各种设备、工具干净、整洁。
(二)服务设施
1、广场设施
(1)指示牌、标志牌、导示牌信息清晰准确,设置合理、齐全,无破损;停车区、通道区标志明显。
(2)停车区面积能满足进区车辆需求,标线清晰,停放有序。
(3)广场地面平整、完好,无损坏,广场设置的各种盖板与地坪保持平齐,无破损。
(4)广场垃圾桶位置、大小设置合理。
(5)夜间照明设施完好,霓虹灯及标志灯箱完好无破损,字迹完整,亮度适宜。
(6)降温加水设施。提供免费降温加水服务;定期更换降温用水,清理降温池内的沉积物,保持周边卫生。
(7)路缘石铺设整齐无破损。
(8)开水处。24小时免费提供开水。
2、营业场所设施。
(1)餐厅。餐厅明亮,窗帘、台布洁净齐全,纱窗完好无破损,玻璃清洁无破损;餐椅配置摆放合理;餐具、工作用具配置齐全,完好无破损。食品防尘、防蚊蝇、防鼠等设施配备齐全;有供暖设施。在餐厅设置残疾人轮椅、儿童专用椅。
(2)后厨。灶台、配菜台、砧板台摆放合理,抽油烟设备安全有效;凉菜间、面点间、粗加工间、洗刷间布局合理,方便工作;各种设备专人管理。
(3)客房。地面、墙壁、天花板美观完好;床上用品、各种设施设备完好,按标准设置;防蚊蝇虫、防鼠设施到位,客房内的电器及取电插座能满足正常使用。
(4)超市。商品分类摆放,货架等设施完好整洁;商品品种丰富。
(5)加油站。加油设备计量准确;雨棚、立柱及标识整齐完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汽修站。车辆维修厂房整洁、明亮;仓库内配件分类摆放;维修工具摆放整齐有序,公示维修、配件、服务项目的价格,按规定配备使用消防器材。
(三)问询投诉处
1、提供咨询服务。
2、受理举报和投诉。
3、征询意见和建议。
4、设立便民药箱、工具箱、雨伞等,免费为顾客提供延伸服务。
5、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提供服务。
二、基本服务规范
(一)文明用语
要求:使用普通话,做到礼貌、热情、亲切、自然。
1、常用问候语。
“您好”、“早上好”、“中午好”、“晚上好”、“见到您很高心”等。
2、常用致歉语。
“对不起”、“请原谅”、“打扰一下”、“让您等久了”、“真抱歉”、“真不好意思”、“请多包涵”等。
3、常用道别语。
“再见”、“欢迎再次光临”、“祝您一路平安”、“祝您旅途愉快”等。
(二)仪容仪表
要求:容貌端庄、举止稳重、装扮得体。
1、着装。上岗时着工作制服,制服合身得体,清洁整齐。
2、举止。举止文雅,站姿挺拔,坐姿端正,行姿稳健。
3、妆容。要求面容整洁,妆容得体,发式端庄,保持体味清新、精神饱满。
三、岗位文明服务规范
(一)服务区负责人
1、面带笑容,礼貌迎客。
2、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观念,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为顾客排忧解难。
3、组织服务区各单位、经营者进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养,提升服务水平。
4、开拓服务思路,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区形象。
5、认真听取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反馈顾客投诉。
(二)餐厅服务员
1、面带笑容,礼貌迎客。
2、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文明服务。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有卫生防疫部门健康证明。
4、客人购餐时唱收唱付,做到无差错。
5、及时、耐心向客人介绍餐厅菜品、饮品和特色。
6、现场解答客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征求客人的意见及建议。
7、客人用餐完后,提醒客人带好随身物品,礼貌送客。
(三)超市营业员
1、面带笑容,礼貌迎客。
2、佩带服务牌,举止文雅,文明服务。
3、商品分类摆放,整齐、美观。
4、主动介绍商品的特点、性能、用途、产地、价格等情况。
5、掌握商品的动态,了解客人所需,做到“百问不烦、百拿不厌”。
6、将顾客购买的商品打包,双手送给客人。
7、礼貌送客。
(四)汽修厂工作人员
1、面带笑容,礼貌迎客。
2、统一着装,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3、维修车间干净整洁,配件分类摆放,维修工具摆放整齐,
4、维修设备及时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24小时不间断为顾客提供维修服务。
5、汽车配件、维修项目明码标价,检验、装配、调试、验收执行国家标准,确保维修后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性能达标。
6、主动接受顾客的意见和建议。
7、礼貌送客。
(五)加油员
1、文明服务,礼貌迎客。
2、迅速判断油箱的位置和应加油品种,规范引导车辆到所需的加油位停泊。
3、及时提醒司机熄火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所需油品品种和加油数量。
4、根据顾客所需油品、数量在加油机上预置,与之后确认。
5、加油完毕后,应请顾客再次确认加油数量,主动替司机拧紧油箱盖。
6、给顾客开具付油凭证,并告知顾客需付金额,向顾客指示付款地点。
7、礼貌送客。
(六)保洁人员
1、面带笑容,礼貌迎客。
2、统一着装,配戴工号牌,接受监督。
3、保持服务区各场所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箱体外部清洁,及时喷洒消毒药剂,做到干净整洁。
4、确保卫生设施正常使用,如遇维修或正在保洁时,应向顾客解释清楚。
5、使用文明用语,服务中处理好与顾客的关系,不得干扰顾客。
6、遇到顾客咨询要及时回答,如不清楚的可引导顾客至咨询处。
7、做好特殊客人的服务工作,重点对老人、小孩、残疾人、孕妇给予特殊照顾。
高等级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质量,规范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路政处罚,确保路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路政执法大队在实施路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路政处罚的种类;
(三)路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路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管辖内实施的路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行使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路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交通路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路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路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路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路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在不非主观故意时有违法行为的(适用于公路赔补偿案件,如:非主观故意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路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路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路政执法机构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路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路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路政处罚的,应当由路政处(支队)审核,由路政处(支队)和路政执法大队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路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路政处(支队)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路政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路政处(支队)领导决定,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路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路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违反路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路政执法部门作出路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路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路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路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路政机构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告知拟给予下列路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八条 路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路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路政处(支队)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二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职能分离制度
第四十四条 我局路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将路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四十五条 职能分离程序:
(一)各路政执法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具体承办人员在路政处罚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进行审理,然后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案件审核;
(三)法制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一般案件由主要领导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按集体会办制度进行审定;
(四)经审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具体承办大队进行落实,各种文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法制机构负责主持听证;
(五)听证后法制机构按听证的结论,报案件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承办案件的路政执法大队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路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情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拟定路政处罚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审查拟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纠正路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三)处理路政处罚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四)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路政处罚违法案件。
(五)负责路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拟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一)拟实施的路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路政处罚的。
(五)超越职权的。
第四十九条 对拟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一)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路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五十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认为路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负责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征求特邀监督员对路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改进工作。
第五十二条 热情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路政执法工作的有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第八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我局各路政执法大队,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路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路政处罚案卷评查由各大队主要领导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可以根据需要请局路政处(支队)派员参加。
案卷评查根据需要成立评查工作组,评查组有三名以上奇数人数组成;由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路政案卷评查的内业中队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评查组成员。
第五十五条 路政处罚案卷评查每个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各大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的评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大队每次案卷评查的处罚案卷数不得少于3份,每次评查的处罚案卷必须为本季度新办理的案卷,作为评查的案卷应采用随机的方式提取。
随机提取的3份卷宗应当涉及本季度新办理的各个种类的违法处罚。
各大队本季度新办理的处罚案卷不足3份的,应将本季度办理的全部处罚卷宗列入评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 列入季度评查的卷宗应当在评查情况记录表中具明案卷号。
第五十八条 案卷评查应本着文书填写规范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取证确实充分、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卷宗装订整齐有序的要求,对文书填写、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以及卷宗装订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检查。
第五十九条 案卷评查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或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采用更为有效生动的方式进行,可以使用视听资料对反映执法过程的录像进行点评。还可以将以上各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评查。
第六十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在《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中。
案卷评查记录采用一案一评一表,每个案卷评查的情况独立记录在一份表中。
第六十一条 年度最后一次评查应将本年度的案卷评查的所有材料集中并整理归档,列入年度考核单位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详见: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作为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第九章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十四条 大队长是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大队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人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路政执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中队负责人是本大队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大队领导负责;岗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中队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 直接承办具体路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路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路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路政执法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路政执法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路政执法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路政执法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路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十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交通各类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路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路政执法工作,调离路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级公路路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控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①、超限1吨以上、5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1吨为基础、5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1000元;
②、超限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以5吨为基础、1000元为基数,每多超0.5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1500元;超限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10吨为基础、15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2000元;
③、超限20吨以上、35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2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以20吨为基础、2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3000元;超限35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35吨为基础、3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5000元;
④、超限50吨以上的,责令自行卸驳载,并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0吨为基础、5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10000元。超限50吨以上的,责令自行卸驳载,拒不改正、使用暴力冲卡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50吨为基础、10000元为基数,每多超1吨加处100元罚款,不足1吨按1吨计算,罚款上限不超过30000元。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该档次的最高限标准,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A、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
B、一年内已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第二次的(超限运输被查处的证据齐全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①、擅自占用公路堆放物品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予以清除,对两次告知仍不清除的,按所堆放物品每平方米给予50元处罚;
②、擅自占用公路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的,以2米长为一个摊位,不足2米长按2米计算,每个摊位每次处以50元罚款;
③、擅自挖掘公路的按照开挖长度计算,每米处以500元罚款,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④、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驶距离10米以下的罚款500元,每超过1米加处罚款5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的,以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计算,5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一级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200元罚款,高速公路每超过1平方米的加处3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将公路作为试刹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试刹车公路技术等级和行驶距离计算,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高速公路每米处以6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以非公路标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按照搭接公路道口的宽度计算,一级公路每米处以300元罚款,高速公路每米加处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按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用地面积计算,一级公路每平米处以300元罚款,高速公路每平米加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按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长度计算,一级公路每米处以500元罚款,高速公路米加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1、非故意轻微污染公路路面能及时纠正并足额予以赔偿的;
2、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3、擅自在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4、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行驶,情节轻微(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5%,且超限在2吨以下)未损坏公路且能及时纠正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20%的处罚,但从轻处罚总额不得超过应处罚总额的30%:
1、为本地重点工程、重点经济发展项目服务的(相关审批部门证明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路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重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档次的最高限额,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10%;
2、导致交通中断的,在罚款总额基础上加处30%。
高等级公路路政执法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上岗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或辞退。
二、严禁路政执法车辆停放在休闲、娱乐、餐饮等公共场所。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三、严禁乱罚款、乱收费或私自改变收费标准、处罚不开票据。违者给予纪律处分,两次以上违反者调离执法队伍。
四、严禁利用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路政管理相对人或越权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执法队伍。
五、严禁执法犯法,违反程序执法,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
六、严禁粗暴执法,使用文明忌语辱骂管理相对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
七、严禁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或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者清除出执法队伍。
八、严禁路政执法人员穿制服出入休闲、娱乐、餐饮场所,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运政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依照《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从事道路运输管理的各级运政执法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运政执法事项。
二、运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
(一)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让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明白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办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资质确认,运输业务审批的要求、程序及办理期限公开。包括许可、确认、审批的资格、资质,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及提交的相关文件,受理机关及受理程序等。让道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所办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所携带的材料,先后顺序和所需时间及期限。
(三)公开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承办部门公开,包括名称、位置、职责等;主办人员公开,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勤人员可将执法证件置放在桌、窗明显位置;外勤人员可将执法证件佩带胸前。既方便群众办事,更便于群众监督。
(四)公开运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法定程序。包括运政处罚机关的主体资格、处罚许可及依据的法规、规章,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罚的种类、罚款的标准和收缴的部门、地点等。使道路运输经营者明白依法规范经营,违法承担责任及违法后如何接受处理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公开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费审批机关、合法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部门等。让经营者明白应依法缴什么费、缴多少、怎么缴。
(六)公开投诉渠道。包括受理投诉的部门、举报电话、投诉受理程序,使投诉人明白如何投诉。
三、运政执法公开的方法和形式。运政执法监督事项遵循“便利群众、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及时公告。凡规定由各级运政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法规、规章及依法制定的,涉及经营业户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新闻媒介和公众场合、办公场所公告。
(二)图板上墙。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将有关执法要求、受理条件、授权范围、处罚依据、办事程序和监督、举报部门名称、电话、执法人员照片、姓名、证号等公开展示。
(三)印制宣传品以便经营业户查阅。各单位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运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印制成宣传资料置于办公场所,无偿提供给经营业户查阅。
(四)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窗口,由本单位领导轮流值班,解答有关运政执法及道路运输方面的业务问题,并可对内勤人员实行监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选派固定的咨询人员。
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运政执法公开事项,由各级运政管理机构按交通行政执法门类统一规范及本制度的要求逐项落实。
(二)运政执法公开事项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检查。
运政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无故不到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敷衍、推诿、贻误工作和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不准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个人和他人谋私利;
四、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道路运输业务;
五、不准违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六、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吃拿卡要、有意刁难、打击报复;
七、不准粗暴执法、随意执法、乱执法;
八、不准违反执法程序,擅自处理违规违章行为和酒后执行公务;
九、不准探听或向无关人员透露案件查办情况:
十、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四章 海事规范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授权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均应按本制度向社会公开海事行政执法事项。
二、海事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
(一)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能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让水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明白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办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二)海事行政许可业务审批的要求、程序及办理期限公开。包括许可、确认、审批的资格、资质,所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受理机关及受理程序等。让水路运输经营业者了解所办事项应具备的条件,所携带的材料,先后顺序和所需时间及期限。
(三)公开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承办部门公开,包括名称、位置、职责等;主办人员公开,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勤人员可将执法证件置放在桌、窗等明显位置;外勤人员可将执法证件佩带胸前。既方便群众办事,更便于群众监督。
(四)公开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法定程序。包括海事行政处罚机关的主题资格、处罚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罚的种类、罚款的标准和收费的部门、地点等。使水路运输经营者明白依法规范经营,违法承担责任及违法后如何接受处理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公开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费审批机关、合法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部门等。让经营者明白应依法缴纳什么费、缴多少、怎么缴。
(六)公开投诉渠道。包括受理投诉的部门、举报电话、投诉受理程序,使投诉人明白如何投诉。
三、海事行政执法公开的方法和形式。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遵循“便利群众、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及时公告。凡规定由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法规、规章及依法制定的,涉及经营业户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新闻媒介和公众场合、办公场所公告。
(二)图板上墙。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将有关执法要求、受理条件、授权范围、处罚依据、办事程序和监督、举报部门名称、电话、执法人员照片、姓名、证号等公开展示。
(三)印制宣传品以便经营业务查阅。各单位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海事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印制成宣传资料置于办公场所,无偿提供给经营业户查阅。
(四)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窗口,由本单位领导轮流值班,解答有关海事行政执法及水路运输方面的业务等问题,并可对内勤人员实行监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选派固定的咨询人员。
四、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海事执法公开事项,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门类统一规范及本制度的要求逐项落实。
(二)海事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检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营运船舶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结合我省船舶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省各通航水域内营运船舶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 青海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营运船舶的检验及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辖区内营运船舶检验职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青海省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附件一)及上一年度《船舶检验证书》正本,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填写《青海省船舶检验工作流程单》(附件二)及初审意见上报省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五条 省局自接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初审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青海省船舶检验工作流程单》内记录,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还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并告之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予以受理的,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任务分配,并指定领班验船师,同时在《青海省船舶检验工作流程单》内记录,验船师自接到任务分配后应根据船舶特点、检验种类准备资料、仪器设备,熟悉技术规范。
第三章 现场检验
第七条 验船师接到任务分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验。验船师根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对船舶船体、救生、消防、轮机、电气等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每艘受检船舶进行航行试验,验船师应对试验数据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验船师应填写《船舶技术缺陷整改项目通知单》(附件三),下发给申请人予以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复检。
第九条 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复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应组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复检,对整改合格的,应填写《青海省船舶检验缺陷项目整改复检记录单》(附件四),并签字盖章,下发申请人。对于复检不合格的,应继续按要求进行缺陷整改,并在15日后方能申请再次复检。
第十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验船师汇总整理检验船舶的技术资料,现场出具检验报告,由领班验船师审核并予以现场签发。同时在《青海省船舶检验工作流程单》内记录。
第四章 检验收费
第十一条 验船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进行船舶检验费计算,并出具检验计费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申请人下发《船舶检验费缴费通知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接到《船舶检验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在15日内将船检费汇入省地方海事局船检费专用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检验费的2‰缴纳滞纳金。
第五章 船检证书的制作、签发
第十三条 验船师对检验合格的船舶,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个人负责检验工作的技术资料,填写证书底稿和检验报告,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制作证书正本和副本,需在船检证书中签署限制条件的,应由领班验船师签署。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费用结算凭据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下发的《青海省船舶检验缺陷项目整改复检记录单》领取相关的证书和报告,验船师应做好相关的台帐和记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检验的各项工作完成后,由执行检验的验船师负责整理船检资料,整理完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将船舶检验档案资料入库、立卷。
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档案,应严格按部海事局《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到一船一档,每艘船舶的档案包括档案目录、检验申请表、检验工作流程记录单、检验记录表、航行试验记录、检验项目表、检验报告、整改通知书、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收费单等内容,统一编号、装订。
第十七条 船舶检验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建立登记台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程序由青海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工作,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有效提高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船员在本省申请和参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培训考试机构承办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管理的各项工作,遵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青海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各项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船员培训适任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纪录良好。
第五条 船员办理申请手续,由申请人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格,并在考试发证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申请考试发证,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内河船员体检表》。
第六条 《申请表》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所在船舶船长、轮机长应分别对驾驶部和轮机部申请人的技术水平做出鉴定,并填写审评意见。船舶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予以核实,并填写审批意见。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由船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直接做出鉴定。
被吊销证书的船员在申请原证书等级、职务考试时,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证书吊销机关出具的处罚通知书或证书吊销证明。
第七条 申请三、四等船舶船员职务各类考试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申请五等船舶船员考试者,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报考船员在考试前应经过专业培训。报考三、四等船舶船员各类职务的,应经不少于160学时的培训;报考五等船舶船员职务的,应经不少于64学时的培训。
第九条 曾在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的船员,因工作需要转到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可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具渔船船员证书和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二)申请考试的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第十条 年龄在50岁以上、文化程度偏低,或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经笔试不合格的船员,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鉴定和推荐,并确认其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安全航行经验后,可申请参加口试。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理论考试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试发证船员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在船服务资历、技术鉴定、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中《考试申请审查意见》一审栏内签署意见且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一审合格后,报省地方海事局进行二审,二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表》中《考试申请审查意见》二审栏内签署意见且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船员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应建立船员档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将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退回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命题和审题:
命题:由考试发证机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拟定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口试与笔试试题相同。
审题:考试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拟定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审查,核准后签名。
第十六条 组卷和审卷:
组卷:审定后的试题,由考试发证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等级、职务及考试科目,分门别类组成试卷。
审卷:组成的试卷,应交考试发证机关负责人作最后审核并签名。
第十七条 复印和封存:
复印:复印前,应根据已经注册各等级、职务的应考人员数,确定各科目试卷的印数。复印时,应有不少于两名考试机关人员监印。
封存:试卷印刷后,由考试发证机关派专人清点、分类装袋,封口处由考试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封存。
取卷:开卷前,由考场主考员取卷并签名。
以上各个环节,都应做好试题、答案及试卷的保密工作,并在《考卷纪录》上逐项做好记载。
第十八条 考场准备:
在开考前考试发证机关应准备就绪考试场地、考场座次安排、考试所需表册以及现场其他应备物品等。
考场座次安排,原则上单人单桌,如不同等级、专业在同一考场时,座次应相互交错排列。
第十九条 主考官和监考员的确定及配备:
每一考场不能少于两名监考员,一名主考官。主考官由考试发证机关人员担任,监考员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监考和应考:
(一)监考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二)发卷前,监考员应宣布考场纪律。发卷后,应考人应将本人姓名填写清楚。
(三)在进行考试时,应考人对试卷上不认识或不清楚的文字,可举手发问。监考员应予回答。但应考人对试卷上的题意和内容提出疑问时,监考员不得做出任何提示和解释。
(四)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120分钟。考试结束,监考员应按座次顺序将试卷如数收齐,并装袋签封,同时应在《考场纪录》内做好记载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评卷:
笔试试卷评定工作由考试发证机关按照标准答案评定,评卷工作结束后,应登记评定分数,并将试卷归档。笔试试题满分为100分,其中《避碰与信号》80分及格,其余科目60分及格。
第二十二条 实际操作考试在应考人报考等级的船舶和航线上进行,每次考试主考官不少于3名,主考官应在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评定表中逐人逐项做好评分纪录。考试结束后,综合评定考试结果。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份,综合评定分为60分者及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公布:
试卷评分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人员汇总各科成绩,填写《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填写具体分数。《成绩通知单》由考试发证机关下发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下发给本辖区内的参加考试人员。
第二十四条 要求复核考试成绩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经考试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复核。复核工作由考试发证机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核人应在试卷上签注复核日期、姓名、意见。如经复核有误,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补考原则上与下一期船员培训考试同时进行。如该期船员培训考试与下一期船员培训考试时间间隔较长,则单独组织进行。
第四章 发 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通知单发出后,成绩合格者本人或单位所在人员,可在一个月内携带通知单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成绩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携带通知单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补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证人在领取新证书后,应将持证人原证书交考试发证机关注销,注销证书由考试发证机关留存,同时应将新证书交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审验签注栏内进行签注,证书在下一个有效期截止日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者,应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在截止日期12个月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的,应参加并通过与原《适任证书》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相应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其他规范
交通行政服务窗口文明服务规范
一、服务环境
1、窗外牌匾规范。窗口外醒目位置要按规定设置门牌和营业时间牌,定期清洗,保持无损坏、无污损,体现鲜明、统一、整洁、醒目。
2、大厅设施齐全。设置折页架、告示牌、业务宣传栏等,提供服务对象书写的用具以及便于服务对象监督的意见箱(意见簿)。
3、环境卫生干净。厅门前无垃圾无杂物,不随意张贴印刷品,内部环境整洁、明亮。
4、物品摆放整齐。各项物品不乱堆乱放,工作台面干净。供服务对象使用的物品,干净整齐。
二、服务设施
1、大厅设置必要的沙发或休息椅、茶几、饮水机等便民设施,设施干净整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确保正常播放;订阅的报纸要及时更新。
2、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业务咨询台,提供问导、导办、帮办服务,回答服务对象咨询,处理服务纠纷。
3、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公示以下事项:
(1)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
(2)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
(3)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5)监督部门、服务电话、投诉渠道和服务网址。
4、政策宣传资料应按要求整齐挂贴在告示牌上,告示牌内容要准确印刷,字体美观,设置规范,更换及时,保持清洁卫生。宣传折页、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三、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内部工作流程。落实收件、办件、印章使用等有关规定。
2、落实限时办结制。按要求及时汇总受理、未受理、办结、未办结等工作情况,并按照要求汇总上报。
3、对外服务准时满点。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营业,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因故暂停服务的,应在受理窗口摆放“此窗口暂停服务”工作牌。
4、听取意见虚心谦和。接受服务对象批评和听取意见时,要表示感谢不要争辩。自己解决不了的,要请示领导解答处理;在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谦和礼让求得理解,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
5、办理业务服务对象优先。办理业务时如有电话打来,必须办完业务后再接电话,缩短服务对象等候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先接电话的,须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6、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发现服务对象遗失物品,应主动当面归还,若不能当面归还的,应妥善保管并积极与服务对象联系,将物品归还服务对象。
7、遵守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讨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禁止串岗聊天、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在工作时间打瞌睡、吸烟、吃东西,严禁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服务态度
1、迎接服务对象主动热情。
(1)当服务对象走近柜台时,对服务对象礼貌热情、主动招呼、微笑迎接;
(2)当忙于手中的内部工作未及时发现服务对象时,尽快停下手中的工作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
(3)当多位服务对象同时到达窗口时,要对服务对象问好,按先后顺序办理业务;
(4)对下班前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拒绝、不能急躁,要认真受理。
2、办理业务耐心细致。
(1)办理业务要准确了解服务对象的用意,并得到服务对象确认;
(2)服务对象犹豫不定时,主动宣传业务办理程序,迅速进行业务处理;
(3)解答服务对象询问时,态度耐心诚恳,语言通俗易懂,表达清晰准确;
(4)遇到自己不熟悉的问题时,不能推诿、搪塞,要主动向同事请教,然后答复服务对象;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值班领导职责清晰,解答咨询认真准确,指导业务耐心细致,处理纠纷及时公正。
3、办完业务礼貌道别。
(1)办完业务将相关证件或资料递交服务对象时,动作要轻,不扔不摔。提醒服务对象核对、收好;
(2)服务对象临走时应礼貌道别。
五、服务技能
1、业务知识了解全面。从业人员要了解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及政策规章制度,并能运用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2、操作技能掌握熟练。政务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操作技能。要掌握与业务相关的计算机应用知识,熟练操作本岗位各种电子设备。
3、业务处理准确高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处理业务认真、准确、快捷。
六、仪容仪表
1、亮证上岗。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规范佩戴或摆放统一的服务标识牌,值班领导须佩戴明显标志。
2、着装干净整洁。不着奇装异服,保持鞋袜整洁,无破损,佩饰适度得当。
3、头发自然。头发应梳理整齐、干净整洁,发色适宜。
4、仪表得体。保持面部清洁,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
5、举止端庄。办公时间内坐姿要端正,站立时挺胸收腹,精神饱满。
七、文明用语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讲”、“请坐”、“您有什么事”、“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对不起,请到××办理”等文明用语。
2、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填写××”、“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请您补充以下材料,日后再来办理”、“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来领取证件”等文明用语。
3、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文明用语。
4、禁止使用“不知道、这不该我们管、你不要再说了、这么罗嗦,下班了、明天再来”、“有牌子、自己看”、“已经告诉你一遍了,怎么还不懂”、“没看我正忙着吗”等服务忌语。
交通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一、仪容仪表
1、着装。要求衣着得体,着装整洁,质朴大方,色彩庄重。
2、举止。要求举止文明,姿态端正,站相文雅,体态自然。在公共场所要做到行为文明,不做不雅之举。
3、妆容。要求面容整洁,发式端庄,梳理整齐,保持精神饱满。
二、办公环境
1、办公楼外显要位置设置单位名称,办公大厅设置办公室楼层示意图,机关各处室办公室门前悬挂本处名称门牌。
2、办公楼内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和其他杂物。
3、各类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有序,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公物的完整和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4、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意见簿,对群众所提意见及时整改、回复。
三、文明办公
1、严格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坚持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属政务公开的内容和重大问题要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2、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电、来函或来人到机关办事,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马上予以解决;对不能马上答复或解决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要指引或帮助联系到相关部门办理,禁止推诿扯皮。
3、接待交往中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态度诚恳,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凭借职权刁难基层和来访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捞取好处。
4、同事间或来访中与人交谈要讲究文明用语。如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请稍候”、“不用谢”、“不客气”、“应该的”、“没关系”、“让您久等了”、“您慢走”、“有事多联系”等。不开过分玩笑,不传播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搬弄是非。
5、接听(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要使用简单问候语言“您好”,再问事由,答复问题要认真,帮助找人热情及时。对上级的通知和下级的重要情况报告,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接听电话要亲切和气、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闲聊和长时间占用电话。
6、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谈笑、喧哗。
7、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通过“青海交通网站”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导向、行业信息、出行服务等信息,公布办事内容和流程,搭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设置网络意见箱,对群众网上咨询、投诉进行及时回复和解决。
8、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四、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做到职责清晰,程序规范,效率高效,积极主动,协调到位。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2、品德端正。按照交通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忠诚老实,公道正派,严于律己,自尊自爱,团结同事,助人为乐,生活检点,情操高尚。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勤俭节约,克己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畅通投诉渠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通厅“八条禁令”的,群众可直接向上级机关举报、投诉。
4、业务熟练。熟知国家大政方针,熟悉交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掌握计算机办公操作技能,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
5、文明礼貌。工作中使用礼貌用语和普通话,用语文雅、准确、易懂,语气和蔼,不讲脏话、粗话。
6、保守秘密。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严格保密,禁止发布假消息或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
公路项目建设及监理文明服务规范
一、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文明服务规范
(一)业主单位文明服务规范
1、办公环境。
(1)牌匾悬挂规范。在办公楼明显位置设置单位名称,标明门牌号位置,在单位办公场所设置内设机构平面系统图,内设机构门前悬挂名称门牌。
(2)办公楼道大厅设施齐全。设置告示或指示牌和相应业务宣传栏,在门厅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和投诉举报箱。
(3)环境卫生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楼道、大厅设施摆放整齐,工作台面干净整洁,不放置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做到环境整洁。
2、文明办公。
(1)持证(挂牌)上岗。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在上班时佩戴工作证(牌)或在办公桌前摆放岗位桌牌,方便服务对象办事。
(2)严格纪律。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建设的规定”,落实好“十不准”规定。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推行首问负责。对来电、来函或来人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诚恳,禁止推诿扯皮,禁止顶撞和嘲讽、刁难来访人员。
(4)虚心谦和,听取意见。接受服务对象批评和听取意见时要表示感谢不要争辩,谦和礼让,求得理解,禁止与服务对象争吵。
(5)规范接听电话。打进来电话及时接听,听清来电目的,问明来电人员事由,能答复或告之的要给予答复或告之,不能答复的应当明确告知其原因。
(6)提高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内部的工作流程,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注重仪容。
(1)着装干净整洁。要求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着奇装异服。
(2)发式自然。头发应梳理整齐、干净整洁。
(3)妆容仪表得体,保持面容整洁。
(4)举止端正。姿态端正、举止文雅、体态自然。
4、文明用语。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讲”、“请坐”、“您有什么事”、“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对不起,请到××办理”等文明用语。
(2)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等”、“请填写××”、“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请您补充以下材料,日后再来办理”、“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月×日领取证明件”等文明用语。
(3)办理业务需要对方等待时,应当主动给对方解释,并主动让座。
(4)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合作”等文明用语。
(5)禁止使用“不知道、这不该我们管、你不要再说了,你怎么这第罗嗦”、“下班了,明天再来”、“有牌子,自己看”、“已经告诉你一遍了,怎么还不懂”、“没看我正忙着吗”等服务忌语。
(二)项目办文明服务规范
1、项目办驻地建设及环境卫生。
(1)项目办驻地按照资金和管理要求先行调查选址,办公生活用房要满足办公及生活需要,同时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需要。
(2)驻地环境。整洁卫生,标识清晰,设施完好,布局合理,车辆进出通畅,摆放整齐。
2、文明办公和服务规范。
(1)做到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做到礼貌、热情、亲切、自然,禁讲服务忌语。
(2)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形象。要求注重仪容仪表,要求容貌端庄,举止稳重,装扮得体。
(3)做到挂牌上岗。工作期间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挂牌上岗,工牌应标明姓名、相片、岗位(职务)工种等内容。
(4)服务态度。迎接服务对象主动热情,办理业务耐心细致,业务处理准确高效,办完业务应当礼貌道别。
(5)当业务检查组到地处偏远的项目现场,进行业务工作检查,当天无法返回的,项目办应当主动帮助安排和解决食宿问题,提供干净的被褥,在项目办食堂就餐,不超标准接待(一律工作餐)。
(6)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带头做好廉洁自律。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部《八项规定》、省厅《八条禁令》等相关规定。
二、青海省交通工程监理文明服务规范
(一)监理服务质量标准
1、双合同(监理、廉政)履约率100%,工程价款支付签证及时率100%。全面履行合同承诺。
2、业主满意度达95%,最终实现零有效投诉。
3、监理建设项目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工程质量事故。
4、标准、规范、法规执行率100%。
5、检测试验报告的主要数据和结论准确率100%,其他差错率低于2%。
6、对客户的投诉100%受理及回复。
(二)监理工作人员行为服务规范
1、试验检测人员文明服务规范。
(1)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语言和气、微笑服务,礼貌迎客,胸前佩戴服务标志;
(2)主动询问客户需求;
(3)按本单位服务宗旨及时向客户介绍本单位业务服务范围;
(4)及时向客户发放试验检测报告;
(5)及时受理顾客的投诉和埋怨;
(6)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吃、拿、卡、要或搞“人情表”,损公肥私。
2、监理人员文明服务规范。
(1)着装上岗、言谈举止文明、态度谦和,胸前佩戴服务标志,戴安全帽;
(2)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听从领导指挥,爱护仪器设备,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坚持原则,维护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格监理,把好质量关;
(4)加强自我约束和热情服务,做到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团结一致;
(5)工作期间严禁酗酒和参与“黄、赌、毒”活动;
(6)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注意驻地的防火和防盗工作;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8)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监理大纲》、设计图纸等为依据,开展建立工作;
(9)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畅通投诉渠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通厅“八条禁令”的,群众可直接向上级机关举报、投诉。
(三)监理服务环境规范
1、公共环境卫生。
(1)非工作区域场面清洁;
(2)试验及清洁垃圾分类堆积、定期清洁;
(3)公共卫生间整体卫生清洁、清新、无异味。
2、试验区域环境卫生。
(1)满足试验规定的要求;
(2)试验室卫生整洁,仪器摆放合理,防尘、防潮、防震、摆放到位。
3、办公区域。
(1)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2)办公室保持桌面、柜面、地面的清洁,做到物品码放整齐;
(3)环境卫生干净。厅门前无垃圾无杂物,内部环境整洁、明亮。
青海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
一、在我省境内公路上运行的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及明显妨碍交通安全者外,免受其它任何检查。发现轻微交通违章的,应依法纠正后放行,但承运车辆一律不得超限超载,对经检测超限超载的,应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和我省关于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我省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按规定向当地县、区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青海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通行证”)。“绿色通道通行证”只限于办证车辆装载条款规定的鲜活农产品时使用。
三、实行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持有我省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整车装载我省出产的鲜活农产品:活畜、活禽、鲜肉、鲜蛋、鲜奶、马铃薯、水果、蔬菜、油菜籽、蚕豆的我省车辆,一律免收公路通行费。
承运人在途经公路收费站时,应主动出示“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接受收费站工作人员对车辆装载货物的查验。
四、运输鲜活农产品外省车辆或持有外省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途经我省时,暂不予减免公路通行费。
五、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空车运行、运输非鲜活农产品或鲜活农产品与其他物资混装时,不得使用“绿色通道通行证”。承运人应主动全额交纳公路通行费。
六、各级农牧(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违反本通知,造成运销者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者,提交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从事鲜活农产品运销的流通组织和个人,必须守法经营。承运人在起运鲜活农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税费,办好相关准运手续。运输车辆要符合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对违法、违规经营者不予保护。
七、对违反以下行为的,各公路收费站、检查站有权没收其持有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做好记录通知发证单位。
1、不接受超限超载检测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查验,强行冲卡者;
2、空车运行、运输非鲜活农产品或鲜活农产品与其他物资混装时,拒绝交纳公路通行费者;
3 、违反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者;
4、不接受法律明文规定检查,强行冲卡者。
八、在省农牧厅成立联席办公室,承办“绿色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受理相关咨询和投诉。同时,为监督本通知的执行,特设立如下举报投诉电话:青海省农牧厅:0971-6114779,青海省公安厅:0971-6150611,青海省交通厅:0971-6155030、0971-6122300
附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类 别 |
常见品种示例 |
|
新鲜蔬菜 |
白菜类 |
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 |
甘蓝类 |
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 |
|
根菜类 |
萝卜、胡萝卜、芜菁 |
|
绿叶菜类 |
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 |
|
葱蒜类 |
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 |
|
茄果类 |
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 |
|
豆类 |
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 |
|
瓜类 |
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 |
|
水生蔬菜 |
莲藕、茡荠、水芹、茭白 |
|
新鲜食用菌 |
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 |
|
多年生和杂类蔬菜 |
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 |
|
新鲜水果 |
仁果类 |
苹果、梨、海棠、山楂 |
核果类 |
桃、李、杏、杨梅、樱桃 |
|
菜果类 |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
|
柑橘类 |
橙、桔、柑、柚、柠檬 |
|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
|
什果类 |
枣、柿子、无花果 |
|
瓜果类 |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莉莎白瓜、华莱士瓜 |
|
鲜活水产品(仅指活的、新鲜的) |
|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 |
其它水产品 |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 |
|
活的家禽 |
家畜 |
猪、牛、羊、马、驴(骡) |
家禽 |
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 |
|
其他 |
蜜蜂(转地放蜂) |
|
新鲜的 肉、蛋、奶 |
|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 |
备注 |
2010年12月1日起,新增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鲜活农产品等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