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加强运营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三)严格落实施工期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枝江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航道整治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字〔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长江中游宜昌至城陵矶段,地处湖北省宜昌市辖枝江市境内,整治河段全长16公里。整治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关洲水道左汊控制工程,含长1170米、宽120米的护滩带和长1174米、宽120米、坝顶高程为32.2米的潜坝,护滩带和潜坝根部护岸工程分别长370米和470米。芦家河水道碛坝鱼嘴工程,含2道长度分别为2839米和398米的护滩带,守护宽度均为120米,其中鱼嘴工程头部为坝体,顶高程为35.3米。芦家河水道石泓护底工程,含2道长度分别为1224米和1088米护底带,宽度均为120米,根部护岸分别长659米和270米。此外,对芦家河左侧约904米的岸线进行岸线加固,配套建设12座施工专用标和4座临时码头。
该工程符合《长江干线航道建设规划(2011~201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滩地施工应安排在11-12月,沉排、抛石等涉水施工应安排在1-3月,避开四大家鱼产卵期。在中华鲟自然繁殖季节(10-12月)和鱼类的繁殖季节(4-6月),应减少或停止工程船的使用,以尽量减少或避免工程船螺旋桨和施工活动对中华鲟的机械损伤及对鱼类产卵的影响。加强对水生生态的监测,对施工区及其邻近鱼类分布密集区采取驱鱼、拦鱼等措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珍稀保护水生生物。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落实生态补偿措施,选择适宜区域和适宜水生植物等,营造适合鱼类产卵、活动的生境,建设人工鱼巢,开展生态补偿的相关科学研究。实施增殖放流,并对其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不得在长江河道滩地上设置施工营地,不得破坏洲滩和岸坡植被,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绿化。加强运营期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涉水施工范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加强对本江段饮用水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的水质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不对下游取水口等重要环境敏感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与相关取水口所属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施工期生活污水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施工船舶污(废)水和生产污(废)水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排入江中。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施工点距人群集中区等环境敏感点距离不足200米时,禁止在夜间(22点至次日6点)高噪声施工。施工期应妥善收集和处置各类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及时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处置,含油废渣等应统一收集后,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事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落实船舶溢油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施工期应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运营期应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防止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生态恢复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投入运营。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及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枝江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