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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市人口计生委宣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6  来源: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查看:229

核心提示: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3年9月10日。凡送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需经宣教处初步审核,发稿前经委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重要稿件要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9、宣教处、人口信息中心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分别指定专人对互联网上人口计生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即时监测,对监测到的重要网络舆情要及时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市人口计生委宣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3〕3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10日

市人口计生委宣传工作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规定如下:

一、健全宣传报道员队伍

1、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指定一名宣传报道员,负责本部门宣传稿件的采写。该同志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字水平,熟悉本部门业务,热爱宣传工作。

2、宣传报道员要及时撰写本部门宣传稿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委分管领导同志同意,由宣教处汇总,推荐给适当的新闻媒体刊发。

3、由宣教处负责,宣教中心、《人口与家庭》编辑部配合,对各部门宣传报道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每年不少于一次。宣传报道数量纳入部门工作考核。

二、统一新闻宣传报道

4、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宣教处具体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队伍建设和宣传稿件审核。各部门提供的稿件应保证真实性、典型性。凡送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需经宣教处初步审核,发稿前经委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重要稿件要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或其代理人就人口计生工作的采访。

5、全委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委领导同意,由宣教处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三、规范使用微博客

6、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开设和使用微博客时,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必须报经宣教处审批,并在互联网主管部门报备。只能发布经宣教处批准可以公开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公务信息。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微博客,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7、各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微博客时,要自觉接受互联网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得发布、转发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

四、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监测

8、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沟通、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我委网络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由宣教处牵头,办公室、人口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落实。

9、宣教处、人口信息中心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分别指定专人对互联网上人口计生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即时监测,对监测到的重要网络舆情要及时研判,并提出处置建议。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有关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网络舆情也要及时向宣教处通报。

10、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网络舆情反映出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要把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结合起来,宣教处协调新闻媒体及业务主管部门妥善处置,争取舆论主动,防止不良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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