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计划生育执法文书,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计生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应符合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准确、规范。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
执法文书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3﹞2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98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文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计划生育执法文书,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计生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应符合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准确、规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重视此次检查,做好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二)注重工作实效。要切实落实执法文书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8月)。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围绕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区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市级抽查(9-10月)。市人口计生委对部分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迎接国家抽查(11-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部分省(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情况。我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准备,迎接国家抽查。
联系人:翁月桃 联系电话:83606224
2013年8月8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