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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金劳人仲(2013)办字第1089号

发布日期:2014-01-10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204

核心提示:裁决内容如下: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柒拾陆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柒拾陆元整、二○一二年九月五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柒角捌分;

上海商昆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荣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劳人仲(2013)办字第10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柒拾陆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柒拾陆元整、二○一二年九月五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柒角捌分;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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