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上海勋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曹大伟与被申请人兰州中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10772号),因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本会将你单位列为第三人。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特此公告。
上海勋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曹大伟与被申请人兰州中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10772号),因与你单位有利害关系,本会将你单位列为第三人。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484号后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