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裁决内容如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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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范旭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84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9月至2013月8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15488.64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3549.48元);
二、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3549.48元交给你单位;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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