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 取得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办法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培训考核后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4. 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可从事其他领域实验室相关检验(测)领域的技术评审。
黔质技监认〔2013〕26号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省认证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申请、考核、期满换证等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省质监局
2013年2月4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等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据、申请考核程序和管理要求。
二、依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
《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
《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2〕114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三、申请和考核
(一)申请省级评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贵州省质监系统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 在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 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4. 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5.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适用)。
6.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适用)。
(二)申请
申请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推荐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申请/推荐表》(见附页);
2. 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经历和评审经历);
3.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学历证明以及其他资格证书等)。
(三)资格考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和书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其颁发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
(四)定期培训
评审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一次以上(含一次)参加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省质监局培训和考核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a)集中统一培训;
b)按行业、专业进行培训;
c)通过试卷的形式进行考核;
d)以口头交流形式进行考核;
e)评审现场针对某个场景随机抽查进行考核。
(五)分类管理
按照评审员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分为8个专业技术评审组,实施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评审组分为食品及微生物(含卫生医药、环保)组、机械汽车(含机动车综合性能、机动车安全技术、机动车尾气、有色金属)组、煤炭组、建材建工(含建设工程、室内空气、水利)组、司法鉴定组、安全生产组、石油化工组、电子及信息组。
(六)证书期满换证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后需延期或换证。
1. 期满换证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具有2次以上评审经历;
(2)参加过评审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
(3)评审工作无重大失误;
(4)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 期满换证程序
(1)符合换证条件的评审员应当在评审员证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内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申请/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质监局;
(2)省质监局负责对符合换证条件并提出换证申请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决定延续证书有效期。
(七)有关说明
1. 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批准;离退休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学(协)会推荐批准。
2. 取得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办法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培训考核后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
3. 取得国家级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证书复印件、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申请/推荐表》、经备案后方可从事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4. 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可从事其他领域实验室相关检验(测)领域的技术评审。
附页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申请/推荐表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技术职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评审员 资质 | □ 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号: □ 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号: □无(针对新增人员) | ||||
申请的评审领域 | 食品及微生物(含卫生医药、环保)□、机械汽车(含机动车综合性能、机动车安全技术、机动车尾气、有色金属)□、煤炭□、建材建工(含建设工程、室内空气、水利)□、司法鉴定□、安全生产□、石油化工□、电子及信息□。 | ||||
5年之内所从事过的专业领域(含教育、培训背景) | |||||
5年之内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 |||||
5年之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经历 | |||||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 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批 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