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学校体育、美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加强对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和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两类学校)的管理,推进两类学校的建设发展
川教〔2014〕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四川省
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学校体育、美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加强对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和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两类学校)的管理,推进两类学校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中的示范作用,经研究,特制定《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两类学校的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和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市(州)教育局逐级审核合格后由市(州)教育局向我厅申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二、加强对创建两类学校的工作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创建两类学校的工作指导,要着重对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课堂教学、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等进行考察和指导,特别要加强对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和实际效果的考察,促进学校进一步提升体育、艺术教育水平,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三、强化对两类学校的日常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两类学校的日常管理,督促两类学校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两类学校不搞“终身制”,省和市(州)对已命名的两类学校要加强平时考察和不定期抽查,对命名后管理不力、工作滑坡、无相应特色,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两类学校,我厅将取消其相应称号。
我厅将根据《评估细则》每三年对已命名的两类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
四、发挥两类学校的示范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两类学校在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传播先进的管理和教学经验,为其他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带动其他学校共同进步,促进全省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更好更快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4日
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加强对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 (以下简称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是指达到《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要求,经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接受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命名
第四条 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申报和命名程序
申报学校应为已命名的市(州)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学校根据《评估细则》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分项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对条件成熟的学校依据《评估细则》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其达到《评估细则》要求的按省下达的名额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报。市(州)申报材料须包括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自查打分情况、学校创建主题汇报材料、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意见和分项评分表,分项评分表必须有参与评估人员的签名。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估细则》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报请省教育厅党组通过的授予“四川省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称号。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对申报学校评估;负责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督导管理;组织开展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内申报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的推荐和向省教育厅的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每年定期按要求上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资料;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区域内申报市(州)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的创建、向市(州)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市、州)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依托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职责任务,接受省、市(州)、县(区)学校体育工作部门业务管理、指导和督查评估。
经省命名后的中学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可招收体育特长生。
第四章 学校任务
第六条 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任务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发展规划。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为目标,制定学校体育工作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师资配备、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按部颁课程计划开足上好体育课,课堂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和学科特点,关注对学生体育知识的传授和体育技能的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保障体育课质量。
(三)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业务水平。学校应配齐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体育教师,制定体育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积极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各级体育教学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比赛,培养一批体育骨干教师。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培训等方面应和其他学科教师一视同仁。体育教师组织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应按规定计入工作量。
(四)加强体育教研、科研工作。定期组织体育教研、科研和教学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科研和教改实验风气,以课题研究促进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
(五)大力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建形式多样的校级体育社团。每学期举办一次全体学生参与的学校综合性运动会,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生运动会。学校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学年工作总结和开展运动会和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的视频资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集后于7月25日前统一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六)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要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积极开展有本地、本校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
(七)保障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在学校公用经费中确保不低于10%用于学校体育工作,保证活动场地,及时补充和更新体育器材设备,确保体育课、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正常开展。
(八)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强化校园体育文化功能。对校园进行整体规划、分区布置。
(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传播体育教育先进管理和教学经验,为其他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带动全省或区域内其他学校共同进步。
(十)学校体育应切实面向全体学生,实现每个学生毕业时至少掌握两项体育技能的目标。
第五章 复查警示
第七条 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督查方式、程序和结果警示
按照“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三年对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进行一次督查,并通过省、市(州)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指导和督查时,对指出问题而不予改进的学校,可向省教育厅报告对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在督查和不定期抽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
1.未按照《评估细则》要求配齐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体育教师的;
2.未按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体育课程的;
3.工作严重滑坡,达不到《评估细则》要求的。
第八条 督查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测试、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的;未保证校园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学校取消其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资格,并通报全省。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精神,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加强对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省级艺术特色学校) 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艺术教育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艺术特色学校是指达到《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要求,经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接受省、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命名
第四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申报和命名程序
申报学校应为市(州)已命名的艺术特色学校,学校根据《评估细则》在县(市、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分项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由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对条件成熟的学校依据《评估细则》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其达到《评估细则》要求的,向我厅提出书面申报。市(州)申报所附材料须包括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自查打分情况、学校创建主题汇报材料、市(州)教育局评估意见、A级指标分项评估表。分项评估表必须有参与评估人员的签名。
省教育厅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评估细则》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报请省教育厅党组通过的授予学校“四川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称号。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评估标准;组织对申报学校评估;负责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管理;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内申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的初评和向省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每年定期按要求上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资料;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市、区)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区域内申报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的创建、向市(州)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内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查;依托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应用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职责任务,根据《评估细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接受省、市(州)、县(区)艺术教育部门业务管理、指导和督查评估。
经省命名后的中学省级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艺术特长生。
第四章 学校任务
第六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任务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艺术教育发展规划。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艺术素质发展为目标,制定学校艺术教育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按部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课,课堂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和学科特点,注重学生审美能力提高,关注学生艺术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形成,保障艺术课质量。
(三)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艺术教育师资水平。艺术课教师应配备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教师,制定艺术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艺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积极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各级艺术教学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比赛,培养一批艺术骨干教师。艺术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培训等方面应和其他学科教师一视同仁。艺术教师组织、辅导艺术课外活动应合理计入工作量。
(四)加强艺术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定期组织艺术教研、科研和教学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科研和教改实验风气,以课题研究促进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
(五)大力开展艺术活动,提高学生艺术实践能力。每周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外艺术活动,组建形式多样的校级艺术社团。每年举办一次全体学生参与的内容丰富的艺术节活动,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节活动,在艺术节活动中起带头示范作用。学校每年7月15日前将学年工作总结和开展艺术节活动的视频资料报送市(州)教育局,由市(州)统一收集后在7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六)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要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积极弘扬优秀传统艺术,培养优秀传统艺术的欣赏者和传承人。
(七)保障学校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在学校经费中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保证专用教室和活动场地,及时补充和更新艺术器材设备,确保艺术教育和活动正常开展。
(八)营造浓郁的校园艺术氛围,强化校园美育功能。对校园进行整体规划、分区布置、以美育人。通过雕塑、文化墙、经典作品和师生艺术作品展览悬挂、校园绿化等多种形式美化校园;校园广播、电视系统在课间、课余播放经典音乐作品,营造浓郁的艺术氛围。
(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传播艺术教育先进管理和教学经验,为其他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带动其他学校共同进步。
(十)艺术教育应切实面向全体学生,实现每个学生毕业时至少掌握一项艺术特长的目标。
第五章 复查警示
第七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方式、程序和结果警示
按照“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三年对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进行一次督查,并通过省、市(州)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管理、指导和督查时,对指出问题而不予改进的学校,可向省报告对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在督查和不定期抽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复查后不达标的取消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称号。
1、未按照《评估细则》配备学历达标的专业专职教师的;
2、未按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的;
3、工作严重滑坡,达不到《评估细则》要求的。
第八条 省级艺术特色学校督查程序
在学校自查评分、县(市、区)、市(州)逐级审核基础上,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实地督查,形成督查结论意见。对督查评估不合格的学校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查。督查结果报教育厅。
第九条 督查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取消其省级艺术特色学校资格,并通报全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编辑: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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