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静海县环保局:根据《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环办〔2004〕4号)要求,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环办〔2007〕117号)规定,市环保局于2013年12月25日对静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静海站)标准化建设进行了达标验收。
内 容 全 文
津环保监测〔2013〕217号
市环保局关于静海县环境保护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
静海县环保局:
根据《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环办〔2004〕4号)要求,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环办〔2007〕117号)规定,市环保局于2013年12月25日对静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静海站)标准化建设进行了达标验收。结果为:静海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综合评定得分为88.5分,达到国家标准东部地区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意通过标准化验收。
附件:静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审意见
2013年12月26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王欣
联系电话:8767197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静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评审意见
2013年12月25日,根据天津市静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静海站)的申请,依据《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环办〔2004〕4号)要求,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环办〔2007〕117号)规定,天津市环保局组织专家验收组通过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等方式,对静海站标准化建设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
验收组认真听取了静海县环保局关于静海站标准化建设情况的汇报,审核了静海站提交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围绕机构与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监测用房、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等六大类14项建设指标,现场核查了全部相关内容和档案资料。验收组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东部地区三级站建设规定,对各项建设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验收基本情况
1.机构与人员:市编委及静海县机构编制委办文件规定静海站编制13人,在岗20人(其中合同制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9人,工程师资格8人。人员编制未达到标准;在岗人数满足标准要求;技术人员占全部在岗人数的90%;中高级职称占全部技术人员比例的94%,达到标准的规定。
2.监测经费:业务经费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3.仪器设备:基本仪器配置基本符合标准化要求,应急必备仪器缺少发光细菌毒性检测仪。
4.监测用房:实验室用房面积500平米;行政办公用房面积152平米人均7.6平米,均未达到标准规定。
5.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计量认证资质的项目共七大类136项,其中大气监测17项、废气监测27项、降水监测12项、水质监测33项、废水监测46项、噪声、振动监测1项。监测能力基本能满足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但是,部分项目尚无监测资质;个别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报告填写不够规范。
6.质量管理:监测分析人员均通过了技术考核,持证上岗,且达到每个监测项目均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各类监测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管理并设有专门档案室。
二、验收的总体结论
静海站标准化建设得到县政府和环保局的大力支持,县财政给予453.3万的专项资金支持,使静海站的硬件基本满足标准的规定和监测计划各项工作;静海站在硬件的保证下,监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较好的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各项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表明,静海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达到了国家标准三级站规定的各项要求,综合评定为88.5分,建议通过验收。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监测人员编制和在岗人员数量偏少,难以满足每年不断增长的各项监测任务,建议静海县环保局协调有关部门增加编制和在岗人员。
2.监测站业务经费已经满足标准规定,但是监测经费支出应单独立账。
3.实验室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未达标。静海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的《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业务用房的说明》中明确在2014年底前解决县环保局办公地点,将现环保局、监测站合用的2300平米办公大楼,全部用于静海站使用。建议将实验室布局及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调整。
4.监测能力虽然基本满足目前各项监测要求,但还不能覆盖环境标准和污染源排放标准中要求的全部监测项目,例如:土壤、底质、固废监测23项监测项目,尽管取得了人员持证,但是未进行计量认证。
希望静海站巩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能力建设的成果,提高标准化、规范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为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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