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施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85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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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施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85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8月9日1272.72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开具退工单;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3年8月10日至8月31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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