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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查看:473

核心提示:负责组织管理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聘任自治区级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认定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和培训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定期对测试站进行检查、评估。(十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各测试站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抽查。测试成绩。

内教语字(2011)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汉语委、教育厅于年初对《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内教语字〔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并补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审核制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等七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审批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5.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审核制度

6.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纪律

7.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汉语言文字  工作  规章制度  印发  通知

抄    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抄    送: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

厅内发送:各位厅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    

(共印150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

第一条 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汉语委)、自治区教育厅是主管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以下简称自治区汉语委办)在自治区汉语委和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统筹规划部署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其工作,定期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教育部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由自治区汉语委办代行职能)是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聘任自治区级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认定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和培训全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测试员,组织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定期对测试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行业的职能部门主管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汉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对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盟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行业所属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中心)(以下简称测试站)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业务工作,开展培训测试,进行测试考务管理和测试质量检查,开展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档案。各测试站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自治区汉语委的业务指导。

二、培训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要严格坚持先培训后测试的原则。由测试站聘请具有普通话培训资格的测试员授课,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七条 自治区级测试员资格培训由自治区汉语委办组织进行,聘请具有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和汉语言文字专家、学者授课。

第八条 自治区级测试员取得测试资格后,上岗前要由各测试站进行2 次以上业务培训,经测试实习合格后方可正式参加测试工作。

第九条 各测试站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测试员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测试员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各测试站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汉语委统编教材。

    三、测试

第十一条 经过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或指定)的测试站报名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一)旗县以上(含旗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从事影视、话剧表演及影视配音专业人员。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

(三)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五)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标准共分为三级,各级划分为甲等和乙等。上限为一级甲等,下限为三级乙等。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执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拟制,试卷由自治区汉语委办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凡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自治区汉语委办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加盖自治区汉语委办钢印,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测试成绩分级认定。二级甲、乙等和三级甲、乙等由各测试站直接认定;一级乙等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复审认定;一级甲等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初审后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

第十七条 经测试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可在前次测试三个月之后提出复试申请。

    四、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量化评估标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汉语委办每三年对各地培训测试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考核评估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测试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测试资格,对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测试站将撤销其培训测试资格。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指导下,自治区汉语委、教育厅结合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相关细则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相关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中心)(以下简称测试站)工作, 依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置条件

自治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可以申请建立测试站。设置条件为:

(一)申请建站单位设有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培训测试规划、计划。

(二)具有较为完备的办公设施和培训测试条件。

1.有固定办公和工作场所。有办公室,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试卷保管场所,有满足培训条件的多媒体教室或语音室、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等。

2.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桌椅、卷柜、试卷专用柜、电脑(2台以上)、数码相机、录音笔(5支以上)、复印机及彩色激光打印机等设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10名以上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和2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在建站初期可以外聘),并按需要逐步达到20名以上自治区级测试员。

(四)有开展正常工作的固定经费。

(五)有稳定的培训测试对象,年测试量应在500人以上。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建站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站可直接向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盟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站,须先向当地盟市汉语委办公室(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初审后,由盟市汉语委办公室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

(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对申请建站的单位进行审核。

(三)自治区汉语委、教育厅依据考核结果,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

三、管理和监督

(一)测试站接受本地区、本单位汉语委和自治区汉语委的双重领导。自治区汉语委负责测试站的审批、撤销和业务指导工作,并每三年对测试站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本地区、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测试站进行日常管理,任命站长、副站长,并每年对测试站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

(二)测试站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站长、行政副站长、业务副站长等信息须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备案。

(三)对日常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及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测试站,自治区汉语委将撤销其建站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建站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

情况

名  称

地  址

分管领导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汉语委

基本情况

主管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邮 箱

联系人

职 务

办 公

电 话

手机

邮 箱

职务

姓名

所在

部门

职务

职称

学历

专业

学位

手机

是否

专职

站长

行政副站长

业务副站长

工作人员总数

专职人员数

兼职人员数

测试员总数

国家级测试员数

自治区级

测试员数

外   聘

测试员数

办公地点

邮编

培训测试场所

多媒体教室或语音室

备测室

候测室

测试室

办公室(间)

卷柜(个)

试卷柜(个)

电脑(台)

相机(台)

复印机(台)

打印机(台)

录音笔(支)

测试

情况

测试对象

年测试人数

评估考核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表一式四份,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盟市汉语委办、申请单位、测试站各一份。

2.测试员及工作人员名单(含姓名、工作部门、职务、职称、学历、专业、联系电话、是否外聘)需另外附表一并上报。

3.此表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更新。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人员包括自治区级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及各测试站工作人员。各测试站工作人员由站长、行政副站长、业务副站长、测试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站长、行政副站长、业务副站长由测试站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自治区汉语委审批备案后,由测试站行政主管部门任命。

一、视导员

自治区建立测试视导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

任职条件:具有全日制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精通现代汉语语音理论,对本地方言有专门研究,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经验,在本地推普工作领域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视导员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聘任并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后,由自治区汉语委办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职责: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指导自治区方言辨正题库的建设。参与编写及修订普通话培训教材,负责普通话师资培训和自治区级测试员培训。指导全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主持、参与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科研工作。对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对测试工作中争议较大的业务问题,做出最终裁定,维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站长

站长任职条件:盟市测试站站长由盟市汉语委分管领导担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行业测试站站长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职责:在各级汉语委领导下统筹管理本站各项工作,是测试站第一责任人。

三、行政副站长

任职条件:盟市测试站行政副站长由盟市汉语委办主任担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行业测试站行政副站长由本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职责:在站长领导下,全面管理测试站各项日常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培训测试工作并解决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是测试站直接责任人。

四、业务副站长

任职条件:由具有汉语言文学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能够胜任测试站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的国家级测试员担任(新建站可聘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治区级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担任)。

职责:在站长领导下,协助行政副站长开展工作。行政副站长缺席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教师和测试员,审听测试结果,组织测试员业务考核、聘任及培训,制定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业务档案管理,对测试站的发展提出建议等。

五、测试员

测试员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治区级测试员须经自治区汉语委办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自治区汉语委办根据需要择优选送自治区级测试员参加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指导对国家级测试员和自治区级测试员的业务考核,各测试站具体实施。

(一)任职条件

1.自治区级测试员

拥护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推普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推普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理论,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具有良好的听辨、记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具有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24~50周岁,2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   

2.国家级测试员

拥护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推普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推普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理论,熟悉本地方言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听辨、记音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全日制汉语言文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经验,业务考核优秀;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94分以上的教师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

(二)职责

1.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熟练掌握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等,制定授课计划,制作培训教案、课件。

3.积极参加自治区汉语委办及所在测试站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

4.承担普通话水平培训、辅导和测试工作并接受所在测试站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5.对本站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聘任

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向已取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颁发任职聘书,聘期3年。

(四)考核

1.测试员每年年终应向测试站递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自觉接受测试站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培训测试工作量、工作纪律等。

2.考核采取随机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由自治区汉语委办不定期组织考核组,对测试员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反馈所在测试站,存入测试员业务档案。全面考核:由测试站依据测试员工作职责,对本站所聘任测试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合格者继续聘任,对不合格者和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教育、停测直至解聘。对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测试的测试员予以解聘。解聘的测试员三年内不得聘任,三年后经本人申请,自治区汉语委办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续聘。自治区汉语委对优秀测试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

六、培训教师

(一)任职条件

1.国家级测试员或自治区级测试员,具有3年以上测试经历,累计测试人数达500人以上。

2.全日制汉语言文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有从事汉语言文学课程教学经验。

3.培训教师须参加自治区汉语委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

4.普通话水平培训主讲教师由各测试站聘任,并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备案。

(二)职责

负责本站普通话水平培训及辅导工作。

七、专兼职工作人员

     (一)任职条件

1.拥护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推普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

2.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自动化及档案管理工作。

3.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耐心细致,协调组织能力强。

(二)职责

在测试站领导下,具体从事报名、培训班管理、测试考务、业务档案管理、证书验印等事务性工作。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

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一、报名

(一)应试人员到所属测试站报名并参加培训测试。报名时应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底卡等,缴纳相关费用。现场采集电子照片或交近期红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2张。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可以采取网络报名方式。

(二)测试前各测试站根据报名人数从自治区汉语委办领取试卷、底卡、等级证书等。 

    二、试卷管理

(一)试卷应以应试人员数4倍配发。试卷按国家保密要求,须用专用箱(袋)由2名考务人员送至测试现场。

(二)隔场(包括时间、空间)测试试卷不能雷同,按照每百人4套的比例配发。

(三)测前半小时,由业务副站长组织测试员学习测试试卷标准答案。测试完毕(含半天测试完毕)后,须将试卷、标准答案一并收回。回收试卷和发出试卷的数量须相符。任何人不准私自带走或复印试卷。测试后的试卷应保留三年以后按保密废纸处理,严禁流失。 

    三、考场管理

(一)考点管理由各测试站与应试单位共同负责。考场分为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各测试站安排考场、测试员及工作人员,应试单位可适量选派人员协助组织候测工作。所有测试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均需佩戴工作卡。除上岗的测试员、视导员(由自治区汉语委办派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和备测室。

(二)考场应营造严肃的测试氛围。候测室、备测室要张贴《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要有考区指示牌。测试现场须有醒目的标识、标号,考区不得同时兼做它用。

(三)考场设置、序号编排须于测试前一天准备就绪。考场环境要严肃、整洁、安静、确保录音效果。

(四)考前应张贴各考场应试人员的测试时间、名单、序号。

(五)考场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职,测试前半小时到岗,检查测试环境及设备,安排测试员工作。

(六)应试人员不得将字、词典(电子词典)、手机等带入备测室及考场。备测室考生座位须有间隔。

(七)每个考场安排三位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可安排两位)。测试员须准确填写测试成绩单、底卡等。测试成绩单中须有考场、成绩、录音序号等。底卡须测试员本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不得使用私章。

(八)测试录音必须使用录音笔录制,每个应试人须建立独立测试音档。

(九)测试结束后,测试员须对测试试卷、成绩登记表、录音资料、底卡进行清点,签名装袋,交有关管理人员。

(十)测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由考点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汉语委办。

(十一)各测试站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会同考点负责人对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十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各测试站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抽查。对规模较大的测试(单次10个考场以上),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视工作实际派出视导员进行巡视,负责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十三) 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有关规定组织测试。

   四、成绩审核及认定

(一)成绩复审实行三级负责制。初评与复评由所在测试站负责,一级乙等由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复审,一级甲等经自治区汉语委办初审后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二)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对各测试站的测试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复审结果作为对测试站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被抽查测试员的业务档案。

    五、复测

(一)应试人员在测试后,认为测试等级与本人普通话水平有明显出入的,可在本人取得等级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汉语委办提出复测要求,并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复测申请表》。自治区汉语委办受理后,由原测试站提供受测人原始试卷、底卡及音档资料,自治区汉语委办安排复测,或就近委托其他测试站对申请人进行复测。

(二)复测成绩与初测成绩在等级上无出入,以初测成绩为准,复测费用不予退还;初测成绩存在明显误差的,测试成绩以复测为准,复测费用由原测试站承担。

六、档案管理

(一)测试工作档案包括: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培训测试工作站沿革,测试工作计划(含年度培训、测试计划)和总结,考场安排记录、发放、上交及存档的登记表,测试员聘任及工作情况记录。

(二)应试人档案包括:报名表、试卷、测试录音、成绩单、底卡、复审记录等。应试人报名表、成绩单、底卡、复审记录永久保存,试卷、测试录音等有关资料须保存三年。

(三)测试员业务档案包括:测试员登记表、测试员培养、培训、实习记录,测试工作量及质量检查(或抽查)情况记录、测试员工作纪律、考核及奖惩情况记录等。

(四)自治区汉语委办对全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各测试站须统一使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

(五)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按机测管理系统要求建档。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复测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

(学生 、教师、

公务员、其他)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单位/学校

电子邮箱

初  测

测试站

测试成绩

测试等级

测  试

时  间

发证日期

申请复测原因

复测信息

复  测

审听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级别

级别

级别

复测时间

复测成绩

复测等级

存在问题

初测测试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级别

级别

级别

自治区汉 语委 办负 责人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

审  核  制  度

依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汉语委办负责对初评为一级乙等及以上的测试成绩进行复审,并将复审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定;对二级甲等及以下的测试成绩进行抽查复审。最终成绩经各级测试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证书。

二、自治区汉语委办对一级乙等及以上的测试成绩复审比例为100%。对二级及以下测试成绩进行不定期抽查复审,比例为:100人以下10%、101至500人6%、501至1000人3%,1001人以上2%。

三、各测试站接到自治区汉语委办抽查复审通知后,要在一周内将被抽查应试人的试卷、底卡、录音(音档须按等级分类)、测试人员信息表(单独造表)、《普通话水平测试抽审表》等原始材料报送自治区汉语委办。受测人初评成绩为一级乙等及以上的,其试卷、底卡、录音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审听表》等材料随同批次证书申验手续上报自治区汉语委办。

四、复审在指定地点进行,每复审组由两名国家级测试员组成,复审人员对录音资料进行复听并评定成绩后,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审听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抽审表》,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存档,并将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送审测试站,作为证书验印依据和对测试员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五、对于复审的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存在等级差异的,按复审成绩予以纠正,如超过1/3的一级乙等测试成绩存在等级误差,则对同批一级乙等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原测试站进行重新评定,同时视问题轻重对该测试站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测试直至取消测试资格的处罚。

六、如有超过50%的成绩存在等级差异情况,则对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委托其它测试站对原测试成绩重新评定,测试费用由原测试站承担,并视问题轻重给予该测试站通报批评、暂停测试直至取消测试资格的处罚。

七、对测试误差较大的测试员,视问题轻重,给予警告、停测或取消测试员资格等处罚。

八、复听审核由自治区汉语委办复听审核专家组负责。

九、自治区汉语委办复听审核专家组成员资格:全日制汉语言文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汉语言文学教学15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5年以上、测试人数达5000人以上。

十、已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测试站的复听审核、监测工作,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听审核表

受测人姓名

性别

送审单位

送审

时间

原测试成绩

等级

试卷号

测试时间

初试测试员姓名、级 别

复  审

测试员

姓  名、级  别

复审成绩

等 级

复审时间

复 审

意 见

自治区汉语委办

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自治区汉语委办留存两份,送审测试站留存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抽审表

送  审

测试站

测试时间

原测试等级

二甲

二乙

三甲

三乙

级外

抽审数

自治区

审听员

姓名

姓名

级别

级别

复听结果

二甲

二甲

二甲

二甲

二甲

二乙

二乙

二乙

二乙

二乙

三甲

三甲

三甲

三甲

三甲

三乙

三乙

三乙

三乙

三乙

级外

级外

级外

级外

级外

合格率

二甲

二乙

三甲

三乙

级外

复审意见反馈

自治区

汉语委办

负责人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自治区汉语委办留存两份,送审测试站留存一份。

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纪律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工作人员管理,维护国家级考试的权威性,保证测试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制定本纪律。

一、测试员应在各测试站的组织下开展测试工作,任何个人测试行为一律无效。

二、测试员要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

三、测试应坚持“独立评分,综合评议”的原则,评分意见不一致时,要通过磋商评定等级标准,不得在应试人面前评议、争论,评定一级测试成绩须由一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审。

四、测试员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现场,不迟到、不早退。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测试须提前向测试站说明情况。

五、考场测试员一律由测试站随机安排,任何测试员不得提出进入某指定考场的要求。

六、测试员对亲友或同一单位或师生关系的应试人员应采取考场回避制度。

七、测试员不引荐应试人,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测试,不给“人情分”“赌气分”。

八、测试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不泄露试卷内容、初评成绩及测试小组人员安排情况,切实管理好试卷及其它内部材料。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前,测试员不得将成绩外泄。

九、测试员在测试前不得饮酒,测试中应严肃认真,专心致志,不得抽烟、串场、交谈,须关闭手机,严禁一人单独测试。

十、测试员、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碍测试公正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测试承办单位及应试人的财物,拒绝任何有碍测试工作的干扰。

十一、测试员应及时向测试站反映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测试员外出测试时,乘车、食宿及参加有关活动要有安全意识和集体观念。

十三、凡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由各测试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测或解聘等相应的处理,解聘测试员名单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备案。

 

 

 

 

 

 

 

 

 

 

 

 

 

 

 

 

 

 

 

 

附件7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

 

一、应试者应在测前确认自己的测试编号、序号、应试时间和地点。

二、测试流程:候测→备测→测试→离开考区。    

三、应试者在候测室等候考务人员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候测室。

四、应试者须带身份证、底卡,由考务人员审核后进入备测室。

五、应试者进入备测室后,须按规定抽取试卷,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应试者不得向考务人员作任何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试卷印刷问题除外)。

七、应试者进入备测室后不得随意与他人交谈,不得出声朗读测试内容,准备时间在10分钟以内。

八、应试者在考务人员安排下进入规定考场,不得自选考场。

九、应试者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十、应试者进行测试录音时,须先说明自己的姓名、单位、所从事的专业、考号及试卷编号,然后再朗读试题内容。

十一、应试者进入考区后要服从考务人员安排,不得与考务人员发生冲突,不得在考区大声喧哗,如有违反,取消测试资格。

十二、测试完毕后应试者不得向测试员、视导员、工作人员询问测试成绩,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十三、参加计算机辅助测试者,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要求参加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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