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对“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七)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省工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来源:办公室 作者:广告监督管理处 时间:2014-01-15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1月4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广告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快我省广告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告及关联产业资源优势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市场策划、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广告会展、品牌推广、动漫、广告设备制造、新媒体开发、主题公园建设、吃住行、游购娱等为一体的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并符合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认定和管理“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对“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不得任意使用“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符合贵州省确定的产业园区设立基本条件。
(三)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发展定位,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四)园区可采取新建或以现有工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载体的方式建设。
(五)新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六)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七)园区入驻一定数量的广告企业,园区企业的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同类园区先进行列。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广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八)园区有完整的开发建设规划、发展目标,主园区及扩展区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九)园区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广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以及行业公共活动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保障。
(十)园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和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园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广告产业规律的产业形态,入驻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和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二)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开工、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第六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采取自愿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认定标准的开发单位、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汇总,分别上报省工商局。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管理机构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市(州、贵安新区)或县(市、区、特区)政府相关文件。
(三)园区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批准文件,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审批文件。
(六)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七)园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八)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九)《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工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省工商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园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授予“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第九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经认定的“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保留或者撤销建议,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工商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局应撤销其“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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