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九条 教育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内教技字〔2010〕1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Ο一Ο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以推动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科技综合实力的高等学校建设的研究开发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结合,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教育厅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确定工程中心立项,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织验收和评估;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工程中心规划布局等。
第五条 依托高校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实施,落实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负责遴选推荐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制定工程中心的考评制度,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验收和评估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教育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
第七条 申报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所服务的行业属于自治区优先、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二) 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申报单位在相关领域有工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五)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工程中心固定的管理、实验研发和技术推广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20人。
(六)申报单位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已与多家企业有实质性合作,已有工程化的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组建方案切实可行,配套建设资金能够落实。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高校向教育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与筛选。
(三)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四)教育厅正式批复,与依托高校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中心主任由所在学校提名,教育厅聘任。
第十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实行多元化融资,可遵循“学校扶持,政府资助,鼓励企业投资”的原则。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后,教育厅逐年下达资助建设资金,学校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建设期间教育厅资助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依托高校要加强对工程中心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报制,每年12月31日之前工程中心应向教育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教育厅将视需要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达到中期检查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立项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期间的重大事项如调整计划任务、增减机构、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依托高校和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四年,工程中心经验收后,正式挂牌,转入运行阶段。
第四章 验收与运行
第十八条 依托高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教育厅。
第十九条 教育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一年之内可再次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对评估绩效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仍无较大改进的,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以项目或运行经费形式给予资金支持,中心主要运行经费由学校解决,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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