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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查看:450

核心提示: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内教技字〔200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科研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基地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基地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具有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

(四)一般项目是指符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五)青年项目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自筹经费项目是指各高等学校自主选题和筹集研究经费并经教育厅认定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重点项目、基地项目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需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学风端正,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

(三)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四)未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现同行专家评审制,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由教育厅下达立项批准书,申请人填写计划任务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所在高等学校负责审核备案,重点、基地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的计划任务书由学校签章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中期检查通常在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9月初下达项目中期检查通知,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要根据中期检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并进行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延期或多次延期;

(五)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该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五)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经费由项目依托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分二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其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 资料费;

(二)实验材料费;

(三)仪器设备费;

(四)国内调研差旅费;

(五)课题研究实验费;

(六)科研业务费;

(七)劳务费;

(八)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购置大型设备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专利、产品(品种)、关键性技术等。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同时附已取得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由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重点、基地、后期资助等项目的验收一般由教育厅组织,其余项目验收一般由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着,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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