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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查看:424

核心提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自治区教育厅行文申请。

 

内教技字〔2008〕9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实验室 管理 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立项申请、审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较高水平,依托于自治区的资源优势,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或民族特色。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有较好的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科研队伍;有良好的科研基础、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实验用房面积不低于1500平米)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比较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建设期间,按教育厅所拨经费的1:1配套,建设期满后,每年应保证不低于40万元的运行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依托教育部或自治区某一重点学科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并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六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自治区教育厅行文申请。

第七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八条 凡通过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自治区教育厅每年投入50—100万元的建设费。有关高等学校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与发展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厅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教育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规划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立项、重组和撤消。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六)提供、拨发有关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协助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校内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实验室人员聘任权)和财务权(实验室经费支配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厅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区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厅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其开放运行费一般由依托高等学校自行解决,主要用于设立开放基金、开放课题经费以及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经费可在开放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可在开放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请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高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每年都应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报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优先获得自治区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淘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全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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