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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查看:483

核心提示:我区教育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全社会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迫切需求,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扎实地在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全区教育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我区教育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区教育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全社会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迫切需求,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扎实地在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治理观念,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进一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为。

(二)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要求,抓好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重点学习宣传有关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等内容的法律知识;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维护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规定;学习宣传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和社会各界依法参与教育管理的能力。

(三)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把培养具有现代法制观念与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治教的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开展依法治校。

三、对象与要求

(一)我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重点对象是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青少年学生。我区教育系统依法治理的对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

(二)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对中小学生要注重进行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对大中专学生要强化法学基本理论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他们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合格人才。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要加强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好“为了明天”工程。

要按照国家“四部委”要求,发挥学校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学校法制教育要突出宪法教育,使学生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培养民主法制观念、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需要,使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了解、掌握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了解人口、资源、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国防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了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预防犯罪。要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编写中小学《民族团结与法制教育》(小学和高中版)教材,2007年在全区中小学开设“民族团结与法制教育”课。

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学生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通过课外教育、社会实践,以及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普法大奖赛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以及校园网、校园宣传栏、教室宣传挂图等,建立校园普法宣传阵地,不断丰富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和手段,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互动性、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普法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三)切实抓好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治原则、主要法律制度和行政、教育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管理教育事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重点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办公会议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公务员学法提供条件;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

(四)切实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学校事务的能力。高等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中小学校长培训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必修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校长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重要的法律,要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中进行全员培训和专项考核。

要进一步推进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提高培训、进修或者继续教育等培训中,要将法制教育特别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列为必修课或者考核内容;围绕教师工作与生活的实际,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必要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教师遵纪守法和依法执教的意识与水平。

要大力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专任教师的培养、培训。鼓励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充实中小学法制课的师资力量;支持和引导中小学法制课教师不断研究探索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规律与经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学校法制课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围绕“树立法律权威”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和纪念日,集中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与规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健全行政申诉、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认真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要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

继续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政府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立法工作。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并实施新一轮自治区教育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自治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配合当地人大和政府做好教育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强立法调研,不断提高教育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立法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

(七)大力开展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依法治理的制度与机制,依法建立学校章程,建立健全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和文化氛围,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场所。要把学校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重要指标。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完善评估标准,不断总结推广好的作法和经验。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全区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学校的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教育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划和本部门、学校“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得力、督促到位。2008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将按照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安排,组织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继续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四级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归口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建设。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继续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指导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区直驻呼市高等学校及全区教育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计划、要求和任务。

(三)落实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全区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普法宣传资料编印、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以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查研究、表彰奖励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良好环境;还要主动与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以及司法、公安、综合治理、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机构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五)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和工作标准。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表彰奖励工作,将全区教育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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