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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2-10  来源:四川省林业厅   查看:237

核心提示: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林业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从2013年4月1日起,在省厅本级实施。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林业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从2013年4月1日起,在省厅本级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省林业厅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省厅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因主观过错造成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还具体列举了8类57种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明确划分了承办人员、主管人员、参与集体讨论人员等各自应当承担的执法过错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精神;三是明确了对执法人员和执法单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处理的时限,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决定或认定的依据等。从而使执法过错追究程序严谨、规范,操作简便、易行。五是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救济措施,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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