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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採砂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查看:370

核心提示: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並於同日公佈施行。根據《條例》,現就河道採砂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

採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並於同日公佈施行。根據《條例》,現就河道採砂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河道採砂管理的總體要求

以河砂資源的開採利用服從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的需要,不得危害兩岸堤防以及跨河、攔河和臨河建築物的安全為原則,落實河道採砂管理責任,實行河砂計劃開採、總量控制、開採權公開招標和河砂堆放場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等制度,加強河道採砂現場管理,強化河道採砂管理執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權責明確的長效管理機制,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全面實行河砂開採權公開招標

(一)河道採砂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砂開採權,不得採用直接申請發證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採區的河砂開採權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或者由其委託下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

(三)主要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應在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應當實行招標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標文件參照《廣東省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文件(示範文本)》編制。

(五)主要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實行以合理標價中標為原則。河砂開採權招標實行最高和最低限價,招標人可以結合採砂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第三方權益影響補償等相關因素確定合理的限價幅度,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六)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規探索試行河砂採銷分離等新機制、新做法,具體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七)地級以上市所轄其他河道及縣(市、區)所轄河道河砂開採權招標可參照主要河道的做法執行。

三、規範河道採砂收費管理

(一)主要河道採砂管理費由河道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按照財政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主要用於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等部門擬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河道採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制定。

(三)主要河道河砂開採權出讓收入為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招標的中標價進行收取,實行省、市分成。具體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擬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該地區河砂開採權出讓收入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礦産資源補償費按照相關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計收。

(五)地級以上市所轄其他河道及縣(市、區)所轄河道採砂收費和使用管理,可參照主要河道的做法執行。

四、嚴格實施計劃開採、總量控制制度

(一)劃定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採砂分級管理許可權,委託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況,編制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論證報告,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劃定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並於每年12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採區(全市河砂禁採區的公告每年公佈一次)。主要河道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年度河砂可採區和禁採區論證報告。主要河道河砂禁採區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二)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採砂分級管理許可權,根據劃定的河砂可採區,編制年度河砂開採計劃。主要河道年度採砂計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年度河砂開採計劃編制過程中,要加強對河道演變、河床地形資料和河砂儲量及品質的分析、研究,保證年度採砂計劃科學、合理。在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等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市場需求並經過科學論證後,可適當提高年度計劃開採量。

(三)實行動態監測。水文部門要優化全省水文站網的佈局,對全省主要河道的入、出口及主要水文觀測斷面的來砂情況進行動態觀測分析,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主要河道河床變化進行定期測量,為科學論證和劃定年度河砂禁採區、可採區提供依據。

(四)規定臨時禁採期和臨時禁採區。根據主要河道的汛情、防洪搶險、航道通航和涉水工程運行情況,以確保防洪安全、涉水建築物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態安全為原則,有許可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臨時禁採期和臨時禁採區,並及時公告。

(五)地級以上市所轄其他河道及縣(市、區)所轄河道年度河砂禁採區、可採區劃定、年度採砂計劃編制報批、河道動態監測以及規定臨時禁採期和臨時禁採區,可參照主要河道的做法執行。

五、加強河道採砂現場管理

(一)主要河道採砂現場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省流域管理機構代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要河道採砂現場管理應當實行採砂監理制度,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乙級以上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河道採砂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採砂監理單位,簽訂採砂監理合同,明確監理責任。採砂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參照水利工程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執行。

(三)主要河道採砂現場實行駐點管理。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常駐採砂現場,嚴格監督管理現場採砂活動。

(四)對中標人開採河砂總量的核定,採取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採砂監理單位現場登記運輸總量與採砂斷面測量計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定,兩種測算方法中的量大者將作為核定的最終採砂總量。

(五)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河道採砂現場附近豎立公告牌,標明河道採砂許可證號、採砂範圍、採砂船船號、控制採砂量、採砂期限、採砂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六)主要河道的採砂人應當在採砂船舶上的明顯位置懸挂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採砂許可牌,許可牌標注標段名稱、許可證號、採砂船號,並由招標人安裝採砂動態監控系統。

(七)主要河道採砂標段在採砂人進場開採前和河道採砂許可證屆滿或者累計採砂量達到採砂許可證規定總量後,應當進行河道地形測量,期間可根據發生洪水等情況增加測量。

(八)全省每日19時至次日7時禁止採砂作業。

(九)採砂作業應當服從通航安全要求,並設置臨時施工助航標誌。

(十)當河道採砂許可證有效期滿或累計採砂量達到採砂許可證規定總量時,採砂人須立即停止開採,由許可發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並主持該標段採砂完工驗收。驗收結束後,應當依法登出並收回河道採砂許可證。

(十一)地級以上市所轄其他河道及縣(市、區)所轄河道可參照主要河道的做法,逐步推行水利部門監督與採砂監理的雙重監管體制。

六、河砂堆放場實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在主要河道管理範圍內設置的堆砂場,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規劃、航道、港務、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統一規劃,並徵求有關省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佔用主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堆砂場,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辦理臨時佔用批准手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未經規劃和佔用批准設置的堆砂場進行清理取締,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河道管理範圍內經規劃和佔用批准設置的堆砂場進行管理。

(二)地級以上市所轄其他河道及縣(市、區)所轄河道可參照主要河道的做法,對管理範圍內的堆砂場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七、實行河道採砂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法採砂、運砂行為實行記錄在案制度,並將相關人員(企業)和作業工具、運輸工具列入採砂不良行為記錄。合法採砂人如實施超出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和河砂開採權合同約定的採砂範圍、採砂期限、採砂量、作業工具以及實施夜間作業等行為的,均以不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採砂的違法行為查處,同時將採砂人和作業工具記錄在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二)對因非法採砂造成兩岸堤防發生坍塌,以及跨河、臨河建築物功能喪失等,須追究違法採砂人對工程修復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採用採砂監理的標段,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監理單位管理制度,切實加大對採砂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對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追究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採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依照《條例》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四)各地級以上市水政監察部門要把查處的違法採砂、運砂行為及不良行為記錄資訊及時上報省水政監察部門(每季度匯總上報一次,年終綜合上報)。若執法人員故意瞞報、漏報或不報,應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強化河道採砂執法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加大河道採砂執法管理的經費保障力度。

(二)明確採砂現場管理與執法的關係。對在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採砂期限、開採量、作業工具和作業時間內的採砂管理屬於採砂現場管理。對超出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採砂期限和作業時段的採砂行為進行管理屬於執法範疇。採砂現場管理應當與執法管理有機結合,在做好採砂現場管理的同時,要加大對採砂現場的執法力度。

(三)正確處理現場監理、合同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係。採砂現場監理髮現違法採砂行為時,無論在採砂標段內還是標段外,均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水政監察部門報告。標段內違反河砂開採權出讓合同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採砂人的違約責任;不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內容採砂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標段外的違法採砂行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採砂執法管理實際,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強化水利、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聯合執法,對違法採砂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維護正常的河道採砂管理秩序。

(五)落實水行政執法屬地管理責任,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河段進行監管和執法,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

(六)對一河兩岸分屬不同行政管轄的河道,雙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均可在對方全部河段範圍內,對違法採砂行為進行執法,雙方可簽訂邊界河段採砂執法協議。

(七)省水政監察部門要設立舉報中心,設置相應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省各流域管理機構要設立相應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群眾對違法採砂、運砂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相應的舉報中心和電話、電子郵箱等。對查證屬實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和投訴人給予相應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制定。

九、明確珠江三角洲河道採砂管理範圍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珠江三角洲幹流河道以及蕉門水道至南沙水文站止,洪奇瀝水道至萬頃沙西水文站止,橫門水道至橫門水文站止,雞啼門水道至366省道雞啼門大橋止,虎跳門水道至西部沿海高速虎跳門大橋止,崖門水道至西部沿海高速崖門大橋止等珠江三角洲河道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採砂管理範圍。

本意見自2012年11月20日起實施,《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意見的通知》(粵水建管〔2008〕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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