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子项14: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名称: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实施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
申报材料:1、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需要的相关资料;3、能够证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的相关资料;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分级管理)
实施部门: 减免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2006年12月31日;《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吉林省人民政府〔2007〕189号,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资产负债表;5、利润表(或损益表);6、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 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分级管理)
实施部门: 减免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吉政发〔1987〕163号,1987年12月15日;《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七条,吉地税发〔2009〕63号,2009年3月30日。
申请时间: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资产负债表;5、利润表(或损益表);6、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 耕地占用税减免(分级管理)
实施部门: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2007年12月1日。
申请时间: 用地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 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书;3、立项批准文书;4、政府建设用地批次文件;5、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8、农用地补偿协议;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手人身份证;10、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1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需提供军级以上单位出具军事设施证明、军产证明、部队经费拨缴款凭证;12、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县以上教育部门办学批复、学历性教育证明;13、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需提供办园许可证、县以上教育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资料;14、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设立批复、批准成立登记证;15、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需提供县以上卫生部门设立批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经本级征收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契税减免审批(分级管理,共有21个子项目)
实施部门: 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时间: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经本级征收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子项1:行政事业性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1997年7月7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拨款证明;6、用地、购房申请文件;7、本级政府或军队后勤部批准文件;8、建设立项报告和规划落实具体情况;9、国土、房屋产权转移手续;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2:因受灾重新购房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1997年7月7日;《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1998年2月27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政府救灾办房屋灭失证明及拨付救灾款收据或统一建设安置住房分配证明;5、新购住房协议、合同;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3:承受“四荒”用于“四业”生产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类别证明;5、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6、承受人的户籍证、身份证、居住地址证明;7、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1997年7月7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自有住房、集资建房、外购普通商品住房产权证明;5、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文件;6、购房协议、合同;7、首次购买房改住房及住房标准证明材料;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5:被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占用(拆迁)土地、房屋通知;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补偿款(房屋)收据;6、被占用土地、房屋所有人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协议或合同;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6: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外交部确认书;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证明;6、购买房屋协议或合同;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7:社会力量办学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2001年9月8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5、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的协议或合同;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8:军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房产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468号,2000年6月19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军队建设自有干部住房房产证明和离退休干部住房产权证明;5、军队离退休干部名册及级别待遇标准;6、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营业执照及原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新设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7、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8、军队划转住房、企业土地、房屋相关文件;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9: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12〕82号 ,2012年12月6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以实物方式补偿的需提供《产权调换书》,以货币方式补偿的,需提供《货币补偿协议书》;4、居民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购置新房合同、发票;6、棚户区居民因拆迀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还需提供《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迀补偿安置协议》;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3款,财税〔2001〕10号 2001年2月20日。
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3、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银行不良资产一览表;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8、相关国有银行总行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之间的承接合同等手续;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5、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清产核资证明;6、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企业、新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限核发契证的地区,下同);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5、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清产核资证明;6、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企业、新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原企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限核发契证的地区,下同);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全体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构成及股份变动情况;5、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4: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 4、划转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证明;5、与被安置原事业单位职工签定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6、改制双方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7、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划转事业单位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合并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5、股东、债权人对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并填制《企业财产清单》;6、吸收企业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新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被合并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6: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申请分立的申请报告、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正式的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5、分立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派生方、新设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新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6、分立企业、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要件;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出售、转让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4、被出售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通知;5、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买受人与被安置原企业职工签定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7、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8、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明等;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再无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的破产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由经贸、审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转制方案审批单》;5、注销、破产企业资产清单、负债明细表、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6、注销、破产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7、注销、破产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买受人与被安置原企业职工签定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8、非债权人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明等;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19: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债权转股权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4、债权转股权协议书、合同;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6、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通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7、新设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20: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 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划转双方协议书、主管部门划转批复文件;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4、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5、划转双方企业固定资产调帐证明;6、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7、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子项2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的契税减免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2012年1月12日。
申报材料:1、《吉林省契税减免申请表》;2、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划转双方协议书;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报告;4、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的批复文件;5、房产部门对直管房屋产权划拨的批复文件;6、划转双方企业固定资产调帐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划转企业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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