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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查看:401

核心提示:为推进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和《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浙新广规〔2014〕1号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各有关新闻出版单位:

为做好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4月25日

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和《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省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注重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能力,注重培养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特别是网络优质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灵活的继续教育机制。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省继续教育机构、教材、师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监督本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四)负责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印制和核发。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主要包括:参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举办或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按照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的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其余48学时可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出版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班、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三)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四)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相关协会组织的出版业务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按照实际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五)担任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的授课人或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或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六)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按照实际上网接受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七)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研究课题(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

(八)参加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育期间,每年按照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

(九)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理论性研究文章,出版专业文章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文章(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12学时计算。

(十)在境外参加国际出版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按照实际参加时间折合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参加所在出版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可的各类出版培训,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参加培训课时计算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

按照以上情况计算继续教育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超过48学时的按照48学时计算。计算继续教育学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凡发现伪造材料者,3年内不予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

第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超过72学时的部分,不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并在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继续教育网络,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培训条件的社会办学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经费,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二)鼓励出版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各类出版专业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开展培训活动前出版单位应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备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要制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向省局提交结业人员名单。

(三)出版单位应当如实记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注册登记情况,并作为其考核、聘用、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及时督促其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予续展登记、注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办继续教育资格:

(一)采取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印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借继续教育之名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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