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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採購施工總承包的指導意見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查看:346

核心提示:為規範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行為,提高水利工程建設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號令)、水利部《關於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

採購施工總承包的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行為,提高水利工程建設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號令)、水利部《關於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1〕5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勘測設計、設備採購和施工的總承包,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是指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或經核準的其他方式,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整體或部分建設內容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聯合體,下同),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工程勘測設計、設備採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承包,並對工程的品質、安全、進度負責的建設組織方式。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監理不列入總承包範圍。徵地拆遷、移民等建設條件的準備等方面的工作內容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實施,不列入工程總承包範圍。

鼓勵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採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總承包。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開始,也可從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准後開始。項目實行總承包由項目法人或主管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項目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實施總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採用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實施建設、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方式。


第二章 總承包有關職責

第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總責,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的報批以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範圍外)的工作。

(二)按相關規定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徵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協調建設相關各方關係。

(三)通過公開招標或經核準的其他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並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監理合同。

(四)到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品質、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品質監督及安全監督手續。

(五)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相關款項。

(六)組織工程驗收、結算。

第八條 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內容全程負責,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程規範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設計、採購和施工,承擔合同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建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品質、安全保證體系,保證品質、安全所需資金投入,落實品質、安全保障的各項措施。

(三)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並對工程設計品質負責。

(四)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並對工程施工品質和施工安全負責。

(五)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採購、調試工作,並保證工程設備和工程調試品質。

(六)配合項目法人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各項工程驗收。

(七)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任務。

(八)按水利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將相關工程建設資料移交項目法人歸檔。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等規定,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前期立項工作、建設資金籌措,並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章 總承包單位的確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應採用公開招標或經核準的其他方式,選擇滿足工程總承包要求、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除具備法定條件並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準可自行組織招標外,項目法人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可以是滿足所有資質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具備單獨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工程等級相適應的水利水電行業勘測設計、施工資質。

(二)具有與工程項目總承包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能力、設備採購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和財務能力,企業信譽良好。

(三)單獨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必須簽訂明確的聯合協議,明確主體責任單位和各單位責任等。

(四)總承包招標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總承包採用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方式,合同應根據總承包單位承擔的風險情況合理設置激勵條件,並須明確項目主要材料價差的風險額度、調整範圍及調整方法。

工程項目總承包發包價格應以初步設計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單價為控制原則,中標合同價格可適當下浮,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未明確的概算單項總價或概算單價,可按照相應水利定額或合同約定價格確定;臨時工程宜採用總價合同方式。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的招標應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合理設置評分權重和評標辦法。當聯合體投標時,以聯合體中信譽較低者計分。

第十四條 省管工程項目總承包應當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工作。鼓勵其他工程項目總承包也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工作。


第四章 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應按相關規程規範要求,組建與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建立覆蓋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工程安全品質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及環境管理體系,規範、有序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實現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品質、安全等建設目標。

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及違法分包。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在工程現場設立項目部或派駐專職的項目法人代表,及時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係,確保工程正常實施。

第十七條 對總承包工程項目,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補助資金按照我省水利建設工程的撥付程式下撥地方專用賬戶,地方政府應及時、足額將地方配套資金撥入專用賬戶,不得挪用、滯留。

第十八條 工程變更按合同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省水利廳《廣東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暫行規定》等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總價合同項目的一般工程變更列入工程風險管理範疇。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實行總價合同的,應按工程建設實際進度支付;實行單價合同的,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通過完工驗收後,合同雙方應及時進行工程完工結算、支付。完工結算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執行,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接受審計。實行總價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總價結算;實行單價合同的,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固定資産的移交按國家、省的有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項目實行品質安全監督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水利水電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實施品質監督,可委託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實施安全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落實整改。

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必須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稽察、審計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做好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品質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等相關工程類型的有關規程和規定,由項目法人或工程監理單位及時進行品質評定及組織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應引入《建設項目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05,簡稱《規範》),總承包單位應執行《規範》規定,用以指導總承包工程建設。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繼續執行時,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申請第三方調解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現有水利企業發展與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業務,積極培育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市場,形成良性競爭的工程總承包市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實施,原《廣東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試點)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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