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坚决淘汰不合格、不达标矿用安标产品。二、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黔安监规划函〔2014〕67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矿用产品进入矿山企业。对已注销安全标志的,或者安全标志不清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矿用产品,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撤除。坚决淘汰不合格、不达标矿用安标产品。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被注销、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印发至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并督促其自查自纠。
附件: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12日
(联系人:倪银邦,联系电话:0851-6891444)
责编:安监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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