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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查看:37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健全快速高效工作体系,保护我省经济安全,保障我省外经贸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粤外经贸公平字[20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现将《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要点》(粤外经贸公平字[2002]1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健全快速高效工作体系,保护我省经济安全,保障我省外经贸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

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规避、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等国际贸易调查案件的应对工作;

我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含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第三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充分发挥省、市、区(县、镇)各级主管部门的作用,实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应对有效”的工作局面。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守法经营进行监督,对出口经营秩序进行管理,避免出现低价竞销等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范围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各市外经贸(贸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全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体系。

尚未成立进出口公平贸易职能部门的市须指定负责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并积极向编制部门申请成立工作机构。

各县(区)外经贸部门需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第六条 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工作范围:

(一)收集、统计、通报我省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引导、动员涉案企业积极参加出口应诉;

(二)根据我省涉案企业的集中程度、涉案金额、出口影响等因素,召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

(三)视案件重要程度或受涉案企业要求,组织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开展案件交涉、抗辩、游说活动;

(四)负责建立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档案、建立律师信息库;

(五)开展重点出口产品预警监控,以适当方式不定期发布预警通告;

(六)分析研究国际贸易摩擦对我省外经贸发展的影响与对策,开展全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课题研究;

(七)组织全省范围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宣传、培训工作。

(八)调查、收集全省出口企业遭遇国外贸易壁垒或其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

(九)对我省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本地区产业的效果;

(十)开展粤港应对贸易摩擦得信息交流、培训工作;

(十一)应诉过程中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二)协同国家进出口商会、协会,做好相关支持工作;

(十三)做好商务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外经贸(贸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范围:

(一)根据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信息,收集、掌握、反馈辖区内涉案企业的情况,及时发动企业积极应诉,参加协调会议。

(二)收集、统计本辖区范围内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基本情况。

(三)协助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贸易摩擦案件交涉、抗辩、游说等活动;

(四)分析研究国际贸易摩擦对本辖区外经贸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五) 组织辖区范围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主动调查、收集、反馈本辖区出口企业遭遇国外贸易壁垒和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信息;

(七)对本辖区企业申请发起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给予必要的协助,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本地区产业的效果;

(八)应诉过程中开展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做好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协助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各市外经贸(贸工)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级进出口公平贸易主管部门在出口反倾销调查应对工作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将通过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商(协)会、律师事务所、企业等渠道收集到的案件预警、立案、裁决、复审、听证会等信息当天通报给各市外经贸(贸工)局。

各市外经贸(贸工)局根据案件信息,当天通知涉案企业和相关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各市外经贸(贸工)局及时向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馈本辖区涉案企业情况。

(三)各市外经贸(贸工)局须建立反倾销案件档案资料,可以通过发放问卷、走访、座谈等方式,收集掌握本辖区内每个案件涉案企业数量、性质、涉案金额、应诉与非应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未应诉的原因、企业裁决结果及对企业和本辖区出口产生的影响、企业参加复审、诉讼的情况、企业应诉过程中的需求与困难等。

(四)各市外经贸(贸工)局于每个案件终裁后汇总档案资料,并向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报告。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综合全省的情况,发布案件的全省应对情况。

第十条 各级进出口公平贸易主管部门在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中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将通过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商(协)会、律师事务所、企业等渠道收集到的案件预警、立案、协调会等信息及时通报给各市外经贸(贸工)局。省外经贸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及的补贴项目,负责协调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应对工作。

各市外经贸(贸工)局根据案件信息,及时通报涉案企业和相关区(县、镇)外经贸主管部门。各市外经贸(贸工)局负责向本市人民政府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及的补贴项目,负责协调本市其他政府部门的应对工作。

(二)各市外经贸(贸工)局及时向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馈本辖区涉案企业、补贴项目等各基本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提供各项文件资料。

(三)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组织案件的政府核查应对工作。各市外经贸(贸工)局积极配合、协调,按照要求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参加核查会议。

(四)各市外经贸局、贸工局须建立反补贴案件档案资料,收集掌握本辖区内每个案件涉案企业数量、企业性质、被调查的补贴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协调过程中的困难、裁决结果及对企业和本辖区出口产生的影响等。

(五)各市外经贸(贸工)局于每个案件终裁后汇总档案资料,并向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报告。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综合全省的情况,发布案件的全省应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出口产品的反规避、反吸收、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调查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程序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对各市的应对情况,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不定期通报,或进行年度考评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进行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由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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