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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看:111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并下发了 《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5〕55号, 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及时召开了联席会议,并组织调查组对我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经贸局 (经贸委、贸工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并下发了 《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5〕55号, 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盐业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及时召开了联席会议,并组织调查组对我省部分地区的盐业市场进行了调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这次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维护我省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工作重点


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职责分工,遵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以开展联合检查市场和查处个案相结合的方式,对我省盐业市场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一)重点检查对象:


1.生产环节:


(1)重点检查开发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重点检查食盐生产单位和从事碘盐加工的制盐企业;


(3)重点检查利用盐产品为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单位。


2.流通环节:


(1)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批发食盐的店铺;


(2)重点检查车站、码头以及仓储单位。


3.消费环节:


重点检查提供餐饮服务的酒楼、餐馆。


(二)重点整治地区: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广州、珠海、佛山、汕头、韶关、汕尾、惠州、东莞、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


三、职责分工


(一)联合检查。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的联合检查行动,开展流通领域的食盐抽检工作。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专项行动结束后负责汇总、报送整治情况和相关报表。


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牵头负责生产环节的联合检查行动。认真组织落实对我省盐资源开采单位的清理、核查、规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取缔无证小盐田。


各级卫生部门牵头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联合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行为。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加联合检查行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本次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做好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追诉工作。积极防范专项行动期间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盐业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积极参与生产环节的联合检查工作,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盐案件。


(二)查处个案。


对在联合检查行动中发现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根据该案件的违法行为性质,严格按照执法机关的职能确定立案机关进行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现职能交叉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联合检查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立案机关。重点查处下列类型的案件:


1.未经许可擅自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或者开办制盐企业的, 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2.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4.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5.以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冒充碘盐销售或者以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属于生产假冒伪劣食盐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查处。


6.碘盐加工单位的加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或者出厂碘盐的包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7.食品、副食品加工单位生产用盐不从具有合格经销单位购进碘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食品、副食品加工单位生产用盐属于劣质食盐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8.提供餐饮服务的酒楼、餐馆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处罚。


四、专项行动时间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6月6日至8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6月6日——6月30日为联合检查阶段。经贸、工商、卫生部门按照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各自牵头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检查期间同步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二)7月1日——7月20日为督查阶段。由省工商局联合经贸、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重点整治地区开展督查。


(三)7月21日——8月15日为总结阶段。各地的整治情况由当地工商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工商部门。省工商局于8月15日前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本次专项整治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盐业管理法规,宣传碘缺乏的危害,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各职能部门要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行政区域的盐业经营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三)联合检查行动中,不得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检查。


(四)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检查情况和查处盐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情况连同相关报表,于总结阶段报同级工商部门汇总。


(六)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同级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经营盐业的案件情况和联合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工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于8月10日前向省工商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告(含相关统计表)。



附件:1.违法经营盐业案件统计表(略)

2.盐业市场联合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查处盐业案件明细表(略)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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