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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运二类口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查看:35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运二类口岸的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运二类口岸的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口岸现场综合管理力度。凡经省政府[1998]69号文公布继续运作的二类口岸,各级口岸综合管理部门都必须加强对口岸现场的管理。要根据这次清理整顿二类口岸和打击走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口岸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二、进一步完善口岸管理配套设施。对继续运作的水运二类口岸(含并到装卸点的独立码头)都要划定口岸管理区和货物监管隔离区,实行闸口式管理。如未划定口岸管理区或隔离设施不完善的,要于今年底前设置完毕。凡进出口岸管理区的人员,一律凭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签发的进出口岸管理区的有效证件进出。对进出口岸的货物必须凭海关确认后的文件放行,严防货物随意进出口岸。

三、加强对进出二类口岸小型船舶的管理。组织和督促船公司和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海关对货物监管的要求,做好船舶和货物进出口的报检报验工作。严禁走私分子利用二类口岸进行走私。凡进出二类口岸装卸货物的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一律要到当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自查、自评制度。各级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口岸各有关单位每年度定期对口岸管理、执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自我检查、评定。发现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及时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或报省口岸办予以暂停、关闭。对企业、货主、经营单位投资兴建的二类口岸,其管理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货主和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接受当地政府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五、对公布必须进行整顿的水运二类口岸,当地政府和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要与口岸经营单位认真研究,尽快提出整改措施,七月底前报省口岸办。省口岸办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口岸办港口处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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