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為實施2012年7月26日修訂的《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加強我省河道採砂監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加強河道採砂
監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實施2012年7月26日修訂的《廣東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加強我省河道採砂監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建立河道採砂監理制度
(一)實行河道採砂監理,是《條例》確立的河道採砂現場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委託監理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採砂現場管理是多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手段。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建立河道採砂監理制度的重要性,把河道採砂監理作為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推進河道採砂監理工作,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
(二)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全省主要河道(《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河道)採砂應當實行監理制,其餘河道採砂應積極推進監理制。
二、規範河道採砂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道採砂監理單位。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選擇一個監理單位承擔轄區內若干河道採砂項目的監理工作任務,實行項目監理打捆招標和監理區域負責制。
(三)地級以上市所轄河道採砂監理招標應當在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其中主要河道採砂監理招標鼓勵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縣(市、區)所轄河道採砂監理招標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四)河道採砂監理必須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以上資質。
(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投標人的資格(資質)審查和標後監管,防止監理單位挂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投標行為。
(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投標人履約能力、擬投入的監理人員素質與能力及信用等情況作為主要評標賦分要素,並應根據實際發展,不斷補充完善,推進河道採砂監理招標工作規範化。
(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援監理單位依據合同和有關法規開展監理工作,及時支付監理服務費。採砂監理服務費可參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合理確定,並可將河道採砂管理費作為計費基價。
三、明確採砂監理工作職責
監理單位要利用自身專業化管理優勢,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做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河道採砂監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理單位中標並簽訂監理合同後,應按照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和相關監理人員,組建現場監理機構,制定與監理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核查、審核根據河砂開採權出讓合同約定由招標人、中標人雙方提交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採砂人提交的開採方案、採砂進度(強度)計劃、開採申請等文件。
(三)簽髮指令、指示、通知、批復和開工令等監理文件。
(四)監督採砂人按照河砂開採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河道採砂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採砂。包括檢查採砂作業方式、作業工具、開採範圍、作業時間和監控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或滿足合同約定要求。
(五)填寫採砂監理日誌。填寫內容應包括採砂作業的船名船號、作業時間、作業範圍、採砂量、作業人員和作業狀態以及河砂交易等情況。
(六)復核確認採砂量。監理單位做好每日採砂、運砂船舶裝載的記錄工作,審核每日採砂量,並在河砂合法來源證明上簽字確認,每週、月、季向招標人書面彙報累計採砂量。
(七)負責檢查採砂現場安全和環境保護情況。監理單位應針對採砂現場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編制處理方案。當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招標人報告,並按照處理方案採取有效緊急措施進行處理。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處理採砂中影響或造成的安全事故。確保採砂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環境安全。
(八)記錄採砂過程中採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將有關證據按照管轄許可權報負責該可採區採砂許可或河道採砂執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記錄採砂人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報負責該可採區採砂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後,作為不良採砂行為記錄的依據。
(九)提交監理報告。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招標人提交監理月報或監理專題報告;在河砂開採權終止後,提交監理工作報告;在監理工作結束後,提交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十)定期向招標人彙報現場採砂活動情況並接受招標人的監督檢查。
四、建立健全採砂監理內部工作機制
(一)監理單位要根據河道採砂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理工作細則。要針對河道採砂特點和區域監理的要求,強化區域監理技術支撐與保障,加強現場監理機構的管理。要強化旁站監理,充分利用河道採砂動態監控系統和河道斷面地形測量等技術措施,強化對採砂作業時段、採砂範圍、採砂量等的監控和管理,對違規採砂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現場監理機構要按照精簡、高效、統一、規範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合理設置管理模式和管理層次,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二)河道採砂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所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採砂監理單位要切實落實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高效保質完成監理工作任務。
(三)實行監理區域負責制的採砂項目,應由1名總監理工程師兼任轄區內多個採砂項目的總負責人,每個項目派駐不少於2名監理人員負責現場監理,並根據合法採砂船的數量合理配置。
(四)監理單位要加強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監理人員自律意識,堅持監理獨立工作制度,嚴禁吃、拿、卡、要等行為。
(五)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理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實行監理人員變更備案制度,變更人員需經招標人書面同意。
五、加強對河道採砂監理的監督管理
(一)省將以監理企業基本資訊、人員、業績等為基礎數據,建立全省河道採砂監理企業信用資訊平臺,開展監理信用等級評價並實行動態管理,緊密結合招投標、標後履約、信用管理等環節,實現市場管理與監理績效的聯動監管,對守信單位予以激勵,對失信單位給予懲戒,引導河道採砂監理企業規範市場行為。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河道採砂分級管理的原則,採取暗訪、巡查、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採砂現場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對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職責的監理單位,要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追究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採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依照《條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分級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要創建良好的監理市場環境,引導監理單位加強自律,促進監理行為規範化、標準化,督促監理企業自覺維護監理市場秩序,全面提升河道採砂監理水準,保證河道採砂監理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六、本指導意見自2013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廣東省省管河道採砂監理工作導則(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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