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广东省个体劳动者第五次、私营企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该《规定》和大会通过的决议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直属协会: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广东省个体劳动者第五次、私营企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该《规定》和大会通过的决议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
《规定》是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的,该《规定》已经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通过,是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规定》,对于贯彻社会团体会费政策、保证各级个协私协组织正常有效的运转,发展全省个协、私协事业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提高对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要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中开展贯彻《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他们自己的组织,积极缴交会员费是一项义务,从而提高缴交会员费的自觉性。
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贯彻落实《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会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提高会费使用的质量效率。在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各级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作用,在服务项目上不断创新、不断发展。要深入到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去,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主动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和提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组织会员加强对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国内与国际间的经济、业务合作与交流;要主动向会员提供代办证件、人才交流、职称评定、档案挂靠等服务,协调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引导行业互助互利,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三、认真执行《规定》,确保会员费的收取到位。
收取会员费是保证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个协、私协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广大会员的利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一是各级个协、私协要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时机,设立服务窗口,方便会员缴纳会费。二要发挥各级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执行《规定》中的带头作用。三是要注意改进会员费的收取方法,如利用宣传、讲座、咨询、服务等时机向会员提供缴交会费的方便。四是各级协会在收取会员费时要严格遵守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迫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缴纳会费,不得为其它部门搭车收费提供便利。
四、认真执行制度,加强对会员费的管理。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单独设立会费收支专项帐册,单独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对不单独建帐和不单独配备会计人员者,会费不按规定开支、不用于协会建设和不为会员办实事者,会费不按时上缴、不足额上缴和截留挪作他用者,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要作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五、工商部门要对贯彻执行《规定》给予必要的支持。
扶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共同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加强个协、私协组织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和会员费的收取依法依政策给予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同时,个协、私协所收取的会员费是协会开展工作的必要补充,有着特定的使用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会员费。附:《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通过《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的决议 (2004年12月14日广东省个体劳动者第五次、私营企业第四次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广东省个体劳动者第五次、私营企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大会认为,《规定》是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广泛征求广大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个《规定》,从会员费的收取依据、缴交标准、收取办法、留成比例、管理制度、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方面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它适应时代发展,符合政策要求,体现会员意愿,反映了广东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是今后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基本依据。
大会认为,各级个协、私协组织是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根本利益。广大会员是个协、私协的组织基础,根据政策规定和章程要求,适当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有利于个协、私协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
大会号召,全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主动缴纳会员费。同时,真诚地希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协、私协的组织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对会员费的收取予以大力支持,使个协、私协组织能够正常有效运转,为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 (2004年12月14日广东省个体劳动者第五次、私营企业第四次代表大会全票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协、私协)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会员费收取依据
第一条我省各级个协、私协是依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团组织。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责)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个协、私协的业务主管单位。长期以来,我省各级个协、私协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协会宗旨,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广东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是,各级个协、私协作为社团组织,没有任何行政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收取会员费来解决。因此,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收取适当的会员费,是各级个协、私协组织立会之源、工作之需和发展之本。
第二条各级个协和私协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收取会员费,国务院在《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早在1992年也作出了明文规定(民社发〔1992〕27号),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并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因此,我省各级个协和私协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向所辖会员收取会员费,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个协、私协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根本利益。肩负着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团结、组织、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任务。因此,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自觉加入辖区所属的个协、私协组织,并应对自己的组织予以大力支持,除享受会员权利,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外,也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及时主动地向协会缴纳会员费。
第二章会员费缴交标准
第四条根据我省地区之间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和工作成本的差异性,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缴交会员费的标准采取地区分类、标准不同的办法进行。按目前广东省行政区域划分,以地级市为单位原则上按三类划分,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和省直为一类地区。江门、惠州、汕头、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潮州等市为二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清远、汕尾、揭阳、云浮等市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员费不超过120元;私营企业会员注册资金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500—600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1000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2500元。
(二)二类地区: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员费不超过80元;私营企业会员注册资金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500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900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2000元。
(三)三类地区: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员费不超过60元;私营企业会员注册资金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450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800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1500元。
第五条对于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其会员费可由属地协会酌情降低或给予一年的减免;对于遇到特殊困难的会员还要给予帮助和救济。
第三章会员费收缴办法
第六条个协、私协会员每年应缴的会员费,由各级协会向会员一次性收缴,或由会员到指定的协会缴纳。为公开协会政务,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方便会员缴交会费,各级协会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等时机,设立服务窗口,并派专人值班,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及时收取会员费。
第四章会员费留成比例
第七条全省个协、私协会员费采取按比例留成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实施。即县(区)级协会每年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按总数的20%上缴地级市协会(中山和东莞等市所辖的基层分会上缴市协会的比例可提高到30%)。所有会员费都要在11月底前进行结算,由县级协会向地级市协会和基层分会办理上缴或划转手续。地级市协会向辖区会员直接收取的会员费不予下拨。上缴省协会的会员费由地级以上市协会按年度定额如期上缴。
第五章会员费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区)协会的财务均为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单位,基层个协分会(办事处)为该县(区)协会的财务报帐单位。
第九条分设帐户: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区)协会的财务都要设立会计帐和出纳帐。其中,会计帐分别由本协会财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并实施会计管理。出纳帐分别由本协会的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基层个协分会(办事处)在县(区)协会财务中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报帐管理。
第十条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但各级协会的会员费管理,必须接受本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财务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工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上级协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上级协会应当组织部分理事对下级协会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该地个协、私协向本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当年会员费收支情况,每届期满换届时要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本届会员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票据领取:全省统一使用由各地民政局印制、税务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员费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全系统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各级个协、私协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领购。领取的票据,要按有关规定逐级办理领签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实行收费票据的统一购买,统一发放和统一管理。年终结算时,收费数额单要与票据存根相符。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各级协会收费人员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规范收费票据的使用。所有发票须写明收费人姓名;所收款项要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月结、票款相符,防止出现差错。
第十三条票据核销:各级协会用毕的票据存根,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各级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核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会员费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各级协会的会员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包括: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误工补贴;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差旅、水电、通讯等);学习教育、参观考察、宣传联谊、会议接待、救济慰问和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为会员服务等经费;本级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须由会员费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会员费开支由独立核算的协会财务管理单位建帐列支,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凭有效票据报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会员费外借使用,也不得以协会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财务等方面担保。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章会员费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属协会日常办公的开支项目,按开支金额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协会秘书长、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分级审批;
第十七条属协会组织的大型联谊活动或救灾、慰问等重大支出,须经本级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研究决定并审定;
第十八条属县(区)级协会设备购置性的开支项目(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必须报地级以上市协会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日常开支金额审批权限:
(一)县(区)级协会:1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协会:2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三)广州市、深圳市协会的财务审批权限可自行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也可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私营企业协会负责解释,以前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作废。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