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管理  企业文化   正文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所开放规定(试行)(含《上海市公共体育场所开放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13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23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公共体育场所,是市、区(县)体育局,市、区总工会和产业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池、俱乐部等单位。

三、公共体育场所的基本任务是:立足体育事业,面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健身,培育体育市场,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求。

四、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在双休日、节假日必须增加开放时间。平时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双休日、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

五、公共体育场所应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多地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应有5种以上向社会开放的健身活动项目,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两种以上的开放项目。

六、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任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

七、公共体育场所应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群众的身体健康。

八、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九、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1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

十、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10期。

十一、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求增加开放项目,要创造条件为群众健身、娱乐、休闲提供配套服务,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开放效益。

十二、公共体育场所开放工作考核标准另发。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所开放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一、开放时间

平时每天开放达到6小时(有训练任务的场所达到2小时),双休日、节假日每天开放达到10小时(有训练任务的场所达到6小时)为合格,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优良,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二、开放项目

体育场、馆开放项目达到5项,其他场所达到 2项为合格,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优良,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三、组织管理

领导重视,管理服务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有群体专职干部,治安情况良好为优良。

领导较重视,管理服务制度较完善,人员配备较合理,有群体兼职干部,治安情况较好为合格。

领导重视不够,缺少管理服务制度,人员配备缺员,治安情况较差为不合格。

四、场地环境

环境整洁优美,场地园林化为优良;环境较整洁,场地绿化较好为合格,环境不整洁,场地绿化差为不合格。

五、设施器材

场地设施完好,器材配备齐全,80%以上的开放项目配有器材为优良;场地设施较完好,器材配备较齐全,80% 的开放项目配有器材为合格;场地设施较差,器材配备不齐,20% 以上的开放项目没有配备器材为不合格。

六、开展活动

每年举办 10 次群体活动为合格,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优良,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七、指导服务

配备2名专、兼职技术指导员,每年举办2个项目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期为合格;超过上述标准的为优良,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八、说明

以上7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凡有一个方面未达合格标准,该体育场所开放工作为不合格;如7个方面均达合格标准并有5个方面达到优良,该体育场所开放为优良。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6772s ( Load:0.0027s Init:0.0202s Exec:0.6325s Template:0.0218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4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