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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查看:377

核心提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各级政府是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的要求,市、县要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冀国土资办字〔2014〕2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40号)精神,省厅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9日

河北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时间安排

2014年4月,部署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省组织所辖市、县(市、区)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发现并整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5月至6月,组织制作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各地对照下发数据,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个别遗漏或尚未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整改查处,并上报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

8月3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书面数据审核、实地验收、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各项工作,向省厅上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9月,省厅统一进行数据审核,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向部上报最终数据、报告。

四、有关规定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我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未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数据信息上报

(一)月报和专报。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方案下发后的每月25日前向省厅执法监察局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月报要具体反映本市、县工作进度、好做法、好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专门报告。月报或专报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件上报。

(二)验收方案和标准备案。省厅在开展验收前,负责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并报部备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制定的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制定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于验收前2个工作日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备案。

(三)挂牌督办、约谈、问责情况报告。各市在违法案件公开挂牌督办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挂牌督办案件的宗数、案件简要情况、所公开的媒体等情况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在开展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各市要将约谈情况(包括约谈时间、主体、县、形式、标准、参加人员、宣传报道等),连同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含警示约谈县及确定原则、标准等)、有关领导在约谈会上的讲话稿等材料一并报省厅执法监察局。省厅在开展约谈和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将约谈、启动问责情况报部执法监察局。

(四)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类具体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军用土地除外)。市级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统计汇总表,同时以纸质(经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和电子件形式上报。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今年开展例行督察的邢台、张家口两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数据由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供,汇入省厅后报国土资源部。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组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各级政府是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的要求,市、县要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数据审核及分工。在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及数据审核过程中,采取省、市分别审核的方法,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审核小组,进行集中审核,并对数据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各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规划部门对疑似图斑的规划等情况进行认定;耕地保护、土地利用部门对疑似图斑的农用地转用、供地、用地预审、城乡增减挂钩等批准情况进行认定;地籍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执法部门对疑似图斑进行核查;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储量部门对矿产疑似图斑矿业权审批等情况进行认定。

(三)卫片执法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凡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

各地上报的纸质材料传真到0311-66771763,电子版发到河北卫片邮箱:hebeiweipian@qq.com。

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厅执法监察局联系。

土地卫片联系人:刘建清 电话:0311-66771561

李清风 电话:0311-66771562

矿产卫片联系人:程保国 电话:0311-667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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