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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180

核心提示: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之年。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时间为6月20日至9月10日,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认真做好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

(沪体法[2010]18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举办之年。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时间为6月20日至9月10日,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认真做好今年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工作的总要求是:以服务和保障世博会为主线,以安全开放为首位,全面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市政府《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卫生、文明、和谐开放。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服务世博工作

游泳场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抓好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是服务世博、保障世博的重要方面,各区县体育、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等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坚决把各类隐患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各区县体育部门要增强主体意识,努力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成果,把加强游泳场所开放管理作为推进兑现服务承诺的重要内容,开展特色服务、世博知识宣传和文明指数达标活动,积极营造“全民健身与世博同行”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责任,推进服务管理工作落实

严格按照《服务规定》,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法人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方式。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对全市游泳场所的夏季开放管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和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市联席会议工作的具体落实。各区县相关联席会议负责辖区内游泳场所开放的领导和监督,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各游泳场所负责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与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与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要分别签订《游泳场所夏季安全开放责任书》,明确责任事项、履责要求和责任追究办法,层层落实。

三、多管齐下,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开放

(一)提高安全意识,制定安全预案。各单位要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首位。体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各游泳场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要针对反恐防暴、公共卫生、治安事件、人身意外伤害和设施设备等五大安全问题制定相应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二)增加技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体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管控,在游泳场所入口处安排专人开展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液体、管制刀具及其他违禁物品进入泳池;对大型水域和综合性水上游乐场所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并在主要通道和泳池周边等重要部位安装监控设备等必要的技防措施。要加强对设施设备和消毒剂等用品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巡查、检测和保养,防止设施设备带病运转和消毒用品泄漏、失窃。

(三)落实检查制度,严防疾病危害。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公共卫生安全,针对世博会期间国内外泳客可能大幅增加的情况,把严防流行性疾病传播作为公共安全的大事来抓。各游泳场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合格的禁烟标识,做好控烟工作;要认真落实健康查验制度,加强检查,防止走过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健康查验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游泳场所要督促泳客持《游泳健康查验合格证》(原《游泳体检合格证》)入池,特别要对尚未认真执行健康查验制度的会所游泳池等加强管理,督促其落实健康查验制度。

(四)改进管理方式,保障人身安全。各游泳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按照统一内容向泳客公示禁游须知。要保证水质安全卫生,公示水质情况,接受泳客监督。要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开展警民联防。要严格按照接待能力控制入场人数,在泳客过多时,采取控制售票、定时清场等各种方式控制流量。要确保泳客人身安全,对不宜游泳的顾客应拒绝入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老、幼、病、残人士要加强跟踪观察;对救生人员要加强岗位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施救技能,为泳客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四、完善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市区两级联动机制。体育部门要主动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发挥联合监管作用,督促各游泳场所加强日常管理。

(二)建立零报告制度。在世博会期间要按照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和各游泳场所向各区县体育管理部门、各区县体育管理部门向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报的程序,每日报告开放情况;遇有重要事项,按照速报情况、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上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三)落实开放登记制度。本市游泳场所,包括宾馆、会所、小区游泳池,全部纳入审核登记范围;对通过审核、达到开放条件的准许开放并分批在市体育局网站公示;对未达到开放条件的加强监管,禁止违规开放。

(四)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游泳场所负责人和救生、水质、医务、卫检、安全、特种设备操作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并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各区县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健康查验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各游泳场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健康查验人员应及时解聘。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对所聘人员要查验有效身份证件,明确其从业背景、住址和联系方式,防止人员管理上的盲区。

五、积极开展中小学生“人人运动、学会游泳”活动

各区县体育、教育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在本市中小学生中开展暑假“人人运动、学会游泳”活动的通知》要求,深入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人人运动、学会游泳”活动,要为中小学生学游泳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场地、教学保障;要对中小学生学游泳达标活动指定场所做好申报、审核和挂牌开放工作,落实游泳教练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大安全保障力度;要广泛开展游泳安全和救生常识教育,帮助中小学生认识“野游”的危险性,掌握救生自救基本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游泳万人达标赛,努力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沪府法备字[2010]第74号)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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