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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183

核心提示:为加强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沪体竞[2000]633号)

(二○○○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等级裁判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准则)

各级裁判员应当热爱本项目裁判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应当遵纪守法,严格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各级裁判员的主管部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仅限大专院校)和上海体育学院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体育裁判员的管理。上海体育学院批准的一级裁判员应报市体育局备案。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对本单项各级裁判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并在业务上进行具体指导。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经市级单项协会批准,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二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裁判员的权利)

裁判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的委派,在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二)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本市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本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作出的技术处罚,有提出申述的权利。

(六)对竞赛组织和管理,对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六条(裁判员的义务)

裁判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职业道德,在比赛中公正执裁,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二)钻研本项目比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接受选调、承担经批准的本项目各类比赛裁判工作。

(四)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五)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进行调研和调查。

(六)接受审批、培训、考核、评定、注册。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七条(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批一级裁判员和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一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2.制定本市裁判员多年和年度培养计划。

3.负责或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单项运动会对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选派或选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5.选派参加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培训的裁判员。

6.审批和向国家体育总局选送本市优秀裁判员的表彰和奖励名单。

7.审批对裁判员的处罚决定。

(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审批二级、三级裁判员和向市体育局申报一级裁判员名单。

2.制定本区、县多年和年度裁判员培养计划。

3.负责或授权有关单位对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协调借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参加本区、县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5.审批和向市体育局选送本区、县优秀裁判员的表彰或奖励名单。

6.向市体育局提出对裁判员作出处罚的建议。

(三)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的职责

1.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裁判员晋级的建议名单。

2.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裁判员的建议名单。

3.经授权负责对本单项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根据本市裁判员培养计划,负责实施对本单项裁判员的培养工作。

5.负责对本单项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建档工作。

6.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八条(裁判员的选派和使用)

(一)体育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聘请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推荐,并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裁判员无权个人接受比赛组织任务或承包裁判工作,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三)选调裁判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由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除已指定外),市体育局发函通知所属基层体育行政部门,由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出面与所属工作单位联系借调。赴外地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按规定所需费用应当在赛区报销,个别不予报销的项目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四)参加市内各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裁判长应对每一位裁判员的执裁情况作出书面评定,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

(五)赴外地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裁判员,回沪10日内须将比赛的组织概况和本人执行裁判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

第九条(裁判员的学习培训)

(一)各级裁判员每年都应当至少参加1次业务学习班,并积极参加专家讲座和业务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裁判员参加由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活动后10日内须将培训和个人学习情况书面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必要时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应当组织全体裁判员传达学习。

(三)裁判员赴外地参加学习或培训活动,按规定应予报销的费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体育局系统的裁判员由原单位负责,非体育系统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第十条(裁判员的考核评定)

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和区、县体育局应当根据选派使用、学习培训、理论水平和实际执行裁判工作能力等情况,每年对所管辖的裁判员进行考核评定,填写评定表,建立技术档案,作为等级晋升、奖励处罚、注册登记等项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裁判员的晋级和审批)

(一)晋级要求

裁判员晋级要求参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限

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应向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申报,由该区、县体育局审批。一级裁判员应经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考核推荐后,由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向市体育局申报,由市体育局审批。申报日期为每年6月和12月。

(三)申报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由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签署同意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裁判员的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部门

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本市各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间为偶年12月1日~次年1月31日。未经注册登记的裁判员当年不得参加裁判工作。

(二)注册费

注册时裁判员须按年度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注册费标准为:

1.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年50元。

2.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年20元。

3.二级、三级裁判员,每人每年10元。

(三)注册登记备案

在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已进行注册登记,并交纳注册费后,须在下一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但不需要重复交纳注册费。

(四)不予注册登记范围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登记:

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委派,自行外出执行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

2.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处罚,暂停执行裁判工作未期满的裁判员。

3.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的裁判员。

4.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员学习的裁判员。

5.擅自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


第四章 裁判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裁判员的奖励)

(一)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每4年举行1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

(二)每4年举行1次上海市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办法另定),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裁判员进行全市性表彰和奖励。

(三)各区、县体育局和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根据各自情况,对本单项裁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裁判员的处罚)

(一)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二)处罚权限和程序

处罚权限和程序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赛区处罚的裁判员,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给予加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一)各区、县体育局和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上海市体育局。

(三)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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