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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查看:201

核心提示:各市环保局:一、检查重点。主要检查全省17市及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的情况、从严审批或限批措施的审批联动执行情况与定期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合格率的情况。检查组成员从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中选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各市环保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取消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并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为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的通知》(鲁环函〔2013〕410号)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厉惩处“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全面清理现状遗留问题,我厅决定对各市“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运机制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主要检查全省17市及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投产”的情况、从严审批或限批措施的审批联动执行情况与定期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合格率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检查从2014年5月中旬开始,时间4至6天。检查组成员从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中选配。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市、县(市、区)从严审批或限批期间审批联动执行情况,特别是对限批时段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列出明细表,形成自查报告,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于5月12日前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二)各市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市、县(市、区)近三年(2012年度至今)的《关于定期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合格率的通知》(鲁环函〔2007〕245号)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没有及时执行的,应补齐统计表,说明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情况(提供相应文件依据),并填写2012年度至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单及情况(见附件2)。

(三)本次检查从各市环保部门从事环评、监察工作人员中各抽调1名同志,要求职务为副科级以上,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请各市环保局将抽调人员名单于5月9日前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环评处 梁 伟、解晓敏

联系电话:0531-66226683、66226737(传真)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7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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