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管理系统   信息资源  管理  企业文化   正文

关于加强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查看:195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4日文化部文市发41号发布)

近年来,外籍演艺人员来华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逐渐增多,这对于活跃繁荣文化娱乐市场,扩大文化艺术交流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擅自以劳务和旅游的方式引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商演;有的演出活动转包经营,甚至加价倒卖;有的违反批文规定,演出节目存在格调低下、色情淫秽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引进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演出,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二、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或定点场所承办。定点场所以各地上报的演出场所为准。

三、除部直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外,各地申办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的演出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四、部直属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和各地申办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演出活动,须同时上报下列文件:

(一)《演出经营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的有关材料;

(二)演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其中包括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纳税条款等内容;

(三)外籍演艺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影印件、演出节目译文单;

(四)全部演出节目的录像资料。

五、经批准的外籍演艺人员进入歌舞娱乐场、宾馆饭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申办的演出经纪机构或定点场所直接组织,严禁转包或倒卖。

六、凡经文化部批准的外籍艺员演出活动,其日常管理由各地文化厅(局)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停止演出,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定点场所资格等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新闻中心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免责声明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2017-2018 天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7678号-1
技术支持:四川中翼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Process: 0.2609s ( Load:0.0025s Init:0.0079s Exec:0.2290s Template:0.0216s ) | DB :58 queries 1 writes | UseMem:2,77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