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行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行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护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是指我省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以下统称“护送机构”)对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车辆通行我省公路进行现场引导、监护通行的行为。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护送应当遵循便民利民、保障安全、服务高效的原则。省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护送实行“统一受理、分段负责”的工作机制;普通公路护送按“省市分级受理,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分段负责组织护送”;大件路跨区域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护送,市辖范围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护送。
第五条 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按以下标准实施护送。
(一)高速公路护送标准:
车货总质量120吨以下,且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8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不进行护送;车货总质量120吨以上150吨以下,或车货总宽度4.5米以上5.5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28米以上35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进行护送;但承运人是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的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护送。车货总质量150吨以上,或车货总宽度5.5米以上,或车货总长度3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车辆,由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进行护送;车货总重55吨以下,仅尺寸超过本款规定,且需多批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如风机叶片等)的超限运输车辆,除通行交通、公安部门公告管制超限运输的路段以外,承运人为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的可在经营范围内自行护送。
(二)普通公路护送标准:
车货总质量在80吨以下,车货总长度和车货总宽度满足所通行道路的技术等级及荷载要求并具备审批手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影响其它车辆安全通行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不进行护送。车货总质量80吨以上行驶普通公路,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
(三)德阳至乐山大件路护送标准:
车货总重290吨以上、或车货总长33米以上、或车货总宽6米以上、或对高度有特殊需求的、或需逆向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或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护送;上述标准以外的,护送机构不进行护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好的大件运输企业”是指具有大件运输资质、质量信誉考核2A以上(含2A)(考核结果由运管机构提供,未实施考核的视为2A以上,但应由运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无谎报瞒报情况、未被列入超限运输企业黑名单的运输企业。大件运输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信誉考核2A以下、谎报瞒报等情形经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享有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自行护送资格。
第七条 大件运输企业申办超限运输许可时,符合自行护送条件的凭企业大件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大件运输道路运输证件,可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自行护送,自行护送方案应在申办超限运输时同时报备。
第八条 自行护送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护送设施,护送人员应进行护送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 护送机构进行护送时,由承运人承担护送费用。收费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高速公路的护送费由起运地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按标准统一收取,普通公路的护送费由实施护送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收取。收取护送费用应开具统一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护送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起运地护送机构应提前两天将通行路线、时间、护送任务等告知通行线路所涉其他护送机构。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时,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相互协调沟通,上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负责通知下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车辆预计通行时间,下一通行路段的护送机构应做好护送准备工作。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由起运地执法机构牵头组织,采取分程接力护送的方式进行,交接地点原则上选择支队间管辖路段结合部的收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并保障交通安全,在护送过程中参与护送的单位应使用行车记录仪,记录护送全过程。重大护送事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协调护送事宜。
第十一条 超限运输车辆在护送过程中,应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二条 护送一般选择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夜间不得安排护送。在护送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应降低行驶速度,并就近选择服务区、停车区停靠等候。
第十三条 为确保护送安全,每批次护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超过3台。
第十四条 自行护送过程中,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安全操作规程、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路产损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并记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自行护送。
第十五条 对护送机构监护通行以外的超限运输车辆,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省交通运输厅大件公路管理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安全监管。实施安全监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护送工作,对于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阻止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十七条 护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凡发生护送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护送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