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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督导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2  来源:上海市体育局   查看:226

核心提示:为了切实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游泳场所的监督,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现制定本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督导办法。

(沪体法[2005]389号)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切实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游泳场所的监督,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现制定本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督导办法。

一、督导原则和依据

督导工作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规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本市游泳场所开展巡视检查、指导服务。

二、督导机构和队伍

市体育局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督导工作指导、协调以及人员培训。

各区、县体育局成立督导组,其中设1名负责人。督导组成员原则上持有上海市体育行政执法证。

三、督导工作基本内容

对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进行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齐全,张贴醒目。

(二)各类设施完好,符合标准。

(三)环境整洁,水质达标。

(四)医疗急救设备完备,并有应急预案。

(五)救生人员到位,责任措施落实。

(六)游泳人员进出有序,池内人数总量控制。

(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诚信服务。

四、督导工作形式

督导工作结合区县社会体育管理实际,平时以各区县组织实施督导为主。督导可由体育部门人员单独实施(每次不少于2人),也可与教育、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

市体育局将根据游泳场所开放情况,组织集中巡视检查、指导服务活动。

五、督导工作程序

进入游泳场所实施督导工作时,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出示由市体育局印制的督导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二)对游泳场所工作和各个领域或环节实地巡视检查。

(三)与从业人员谈话或征询值班人员、有关负责人意见。

(四)口头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填写《游泳场所开放服务工作改进建议书》。

(五)工作改进建议书有具体时限的,督导人员应与游泳场所联系,检查指导整改工作。

(六)督导人员应将督导情况及时告知督导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市体育局及时了解各区县督导情况,并进行检查指导。

六、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督导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齐。

(二)主动出示证件。

(三)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四)巡视检查严肃认真。

(五)处理问题及时公正。

七、表彰奖励

市体育局每年在夏季群众性游泳活动指导工作结束以后,对于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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