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决定制订《煤制甲醇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9.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0.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12.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6.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19.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决定制订《煤制甲醇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6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许丹宇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9
电子邮箱:chan.yechu@mep.gov.cn
传真:(010)6655621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煤制甲醇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煤制甲醇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科技部办公厅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4.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6.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8.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9.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0.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12.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15.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6.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
17.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
18.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昆明)中心
19.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工程技术中心
20.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1.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2.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23.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
24.中国煤炭学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
25.中国化工学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
26.陕西省化工学会
27.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8.中国矿业大学
29.北京化工大学
30.浙江大学
31.大连理工大学
32.华东理工大学
33.太原理工大学
3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35.北京低碳能源研究所
36.中国科学院过程所
37.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38.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39.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40.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
41.西北化工研究院
42.神华集团
4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4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45.潞安矿业集团
4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47.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48.内蒙古庆华集团
49.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0.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51.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部内征求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意见,科技司内征求各处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