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关于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一、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关于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关于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交路汽字〔2014〕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新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二、宣贯培训要求各盟市运管处(局)驾驶员培训管理的负责人和主要驾校负责人参加(驾校人员由各运管处通知)。
三、请各盟市运管处(局)按照培训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3月7日前统一传真至自治区运管局,过期不候。参培人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3日
(联系人:李志虎,电话或传真:0471-6297450)
文件下载:内交发【2014】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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