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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北京吉利大学基础上建立北京吉利学院的函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查看:209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议定,同意在北京吉利大学基础上建立北京吉利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11012802;同时撤销北京吉利大学的建制。2014年4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北京吉利大学实施本科学历教育并更名为北京吉利学院的函》(京政函〔2011〕1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吉利大学申请实施本科教育并更名为北京吉利学院的请示》(京教计〔2014〕8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议定,同意在北京吉利大学基础上建立北京吉利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11012802;同时撤销北京吉利大学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吉利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市负责管理。

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三、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物流管理、英语。

四、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市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鼓励学校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北京吉利学院章程.doc

教育部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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