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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6  来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看:247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局的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全体干部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干部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局实际,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的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全体干部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专门机构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消防工作摆上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的观念;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建立消防自救机构,落实消防责任,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条机关服务中心是省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本规定,对省局各单位及个人(含驻省局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各单位及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省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省局法人代表为省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为省局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机关服务中心为省局机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省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现场责任人;驻省局物业管理公司为所管辖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实行消防安全分级责任制,对省局的消防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省局局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省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省局分管局长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负责省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实施对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1.每半年组织防火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2.负责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伍和应急指挥机构;


3.组织制定火警应对方案和演练方案;


4.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消防演练;


5.负责对火情现场的组织指挥和疏散,指挥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


(四)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使用电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公共场所(如图书馆、会议室、档案室、储藏室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内容,支持配合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开展工作;


5.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6.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驻省局物业管理公司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


负责省局办公场所和各宿舍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成立消防安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制定各办公场所和宿舍区的火灾应急预案和火灾自救方案以及制定接警、指挥、善后等一整套操作程序;


4.建立宿舍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伍和管理机构;


5.完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合理设置重点部位禁火标志、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标志,采取一切措施,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工作。


第三章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办公场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火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第七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电器使用责任人制度和财务室、物资仓库、档案室和图书室等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参加经常性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严格按照电器设备使用操作规范程序操作,人员离开时要将所有电器设备电源关闭,做到人走电断,人走灯灭。


第十一条办公场所的新建、扩建、装修和改造工作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四章宿舍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宿舍区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负责制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各宿舍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的合理设置和日常管理、维护并及时做好更新补充工作。


第十四条各宿舍区住户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装煤气管线,做好日常用火、用电安全,做好未成年人消防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必须确保各宿舍大楼的进出楼梯和通道畅通,楼道梯间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第十六条各住户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防火工作,要积极参加义务消防训练和演练,一旦发现火警、火灾时,都要立即报警,积极参加扑救疏散工作。


第五章消防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机关服务中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机关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各重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要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把整改情况及措施报告机关服务中心。对能整改而不认真整改或拖延不整改的单位,要追究其消防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机关服务中心对发生火警火情事故,应迅速报告主管领导和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挥灭火疏散,协助消防部门灭火,事后组织力量查明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局根据业绩和贡献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原有其它相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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